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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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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准确理解把握《武装警察法》的内涵要义
《武装警察法》共7章39条,对武警部队领导体制、任务和职责、义务和权利、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言简意赅,内涵丰富。
吴双战说,《武装警察法》是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行为法”。制定颁布《武装警察法》,主要是依法规范武警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任务范围上,明确规定了8项安全保卫任务: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机场、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等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押运任务;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在兵力调动使用上,强调了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确保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指挥,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合理使用武警部队。
在具体行为规范上,对人民武装警察查证、侦察、现场或交通管制、控制职权行使、交通工具优先使用、优先通行、民用物资使用、警械和武器使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用兵单位与执勤部队的业务关系上,明确规定执勤目标单位对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
在领导体制上,明确规定武警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
吴双战说,《武装警察法》充分体现了义务与权利的有机统一。坚持义务与权利相一致,是《武装警察法》的一个鲜明特色。从义务上看,《武装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并持有人民武装警察的有效证件;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等等。
从权利上看,《武装警察法》在军人权益、行为保护等方面均给予武警官兵充分保障。《武装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享有现役军人的权益、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等。在经费物资待遇保障方面,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及相关建设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予以保障;执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为执勤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必要保障。在社会支持方面,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而妨碍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向武警部队通报有关社会治安形势以及突发事件的情况;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等,为武警部队更好地履行职责义务提供良好条件。
《武装警察法》对依法从严治警提出了更高要求。吴双战说,《武装警察法》的颁布施行,本身就是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的体现。《武装警察法》在从严治警上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如在接受监督检查问题上,专门作出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武警部队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行为的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同时,《武装警察法》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非法搜查他人的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的,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等行为,要求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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