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 舒圣祥)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黄金案终于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捡黄金”案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而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表示不追究梁丽的责任,梁丽因而彻底自由。(9月27日 中广网) 和大多数网友一样,我对梁丽当初以涉嫌盗窃罪而被捕感到惊讶。诚如有论者所言,从这个案子里可以看到道德缺失和制度缺陷的问题,唯独看不到刑事犯罪的问题。按照梁丽作为清洁工的职责要求,清理垃圾桶旁的纸箱,应该并不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更何况她还将此事向多名同事提起。虽然该纸箱事后被证明是“遗失物”,而不是“遗弃物”,但我们不能要求梁丽为无法预知的后果承担责任。
至于梁丽在与同事一起打开纸箱得知内容物后,仍选择将纸箱带回家,可能有不当得利甚至非法侵占的企图,但也可能是因为法律意识的欠缺,使其不能明白将纸箱带回家的法律意义;再者,机场清洁服务外包,清洁工并非机场员工,没有存放私人物品之处,抱着“有人找就还给他”的想法将纸箱带回家保管,也没什么说不过去的。更何况,很多拾金不昧的感人故事中,也有拾到者将失物带回家的情节。
总的来说,梁丽案是由很多个偶然交织而成的奇特个案:居然有那么粗心的失主,将如此贵重的黄金首饰“遗忘”在垃圾桶旁,此为一巧;从梁丽清早发现纸箱到中午下班拿回住处整整5个小时,失主迟迟没有出现,此为二巧;当天下午快下班时,梁丽听人说起失主出现,而警察当晚就到梁丽家中将其逮捕,此又为一巧。
梁丽案虽只是一个个案,然而因为备受关注,评论家们的附会阐释很多,有人将之与许霆案相提并论。可是两者除了在结果上都有一个刑责的骤减曲线以外,并无更多相似之处,许霆案争论的更多是法理,而梁丽案讨论的只是行为事实,基本与法律层面的罅隙或完善无关。尤为意外的是,居然有教授将此案与南京彭宇案比拟,认为彭宇案处理的结果是,老太倒地无人扶,而梁丽案可能的结果是,机场黄金可以随便捡。
对梁丽案的处理,真的会导致“机场黄金可以随便捡”这样的道德风险吗?我觉得,这不仅是对梁丽为此付出的被拘押10个多月代价的一种蔑视和嘲讽,而且还是在推广一种与法律信仰相悖的“疑罪从有”思维。具体到梁丽的个案,既然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当然应该无罪释放;下一次倘若再有“捡”黄金案,如果证据确凿当然也应该依法治罪。这里边应该不存在什么“机场黄金可以随便捡”的逻辑推理吧?
总而言之,梁丽案只是一个奇巧的个案,对其处理无关法理与判例,而只关事实与证据。因此,任何过度的阐释都更像是“为阐释而阐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