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318|回复: 1

[法制动态] 不必对“梁丽案”附加过度阐释

[复制链接]

6527

主题

7598

回帖

5万

积分

少将

UID
15123
回帖
7598
主题
6527
积分
55057
阅读权限
190
注册时间
2008-10-23
最后登录
2025-5-26
在线时间
2453 小时
发表于 2009-9-28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 舒圣祥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黄金案终于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捡黄金”案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而案中300万金饰的失主,表示不追究梁丽的责任,梁丽因而彻底自由。(927 中广网)
  和大多数网友一样,我对梁丽当初以涉嫌盗窃罪而被捕感到惊讶。诚如有论者所言,从这个案子里可以看到道德缺失和制度缺陷的问题,唯独看不到刑事犯罪的问题。按照梁丽作为清洁工的职责要求,清理垃圾桶旁的纸箱,应该并不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更何况她还将此事向多名同事提起。虽然该纸箱事后被证明是“遗失物”,而不是“遗弃物”,但我们不能要求梁丽为无法预知的后果承担责任。


    至于梁丽在与同事一起打开纸箱得知内容物后,仍选择将纸箱带回家,可能有不当得利甚至非法侵占的企图,但也可能是因为法律意识的欠缺,使其不能明白将纸箱带回家的法律意义;再者,机场清洁服务外包,清洁工并非机场员工,没有存放私人物品之处,抱着“有人找就还给他”的想法将纸箱带回家保管,也没什么说不过去的。更何况,很多拾金不昧的感人故事中,也有拾到者将失物带回家的情节。

    总的来说,梁丽案是由很多个偶然交织而成的奇特个案:居然有那么粗心的失主,将如此贵重的黄金首饰“遗忘”在垃圾桶旁,此为一巧;从梁丽清早发现纸箱到中午下班拿回住处整整5个小时,失主迟迟没有出现,此为二巧;当天下午快下班时,梁丽听人说起失主出现,而警察当晚就到梁丽家中将其逮捕,此又为一巧。

    梁丽案虽只是一个个案,然而因为备受关注,评论家们的附会阐释很多,有人将之与许霆案相提并论。可是两者除了在结果上都有一个刑责的骤减曲线以外,并无更多相似之处,许霆案争论的更多是法理,而梁丽案讨论的只是行为事实,基本与法律层面的罅隙或完善无关。尤为意外的是,居然有教授将此案与南京彭宇案比拟,认为彭宇案处理的结果是,老太倒地无人扶,而梁丽案可能的结果是,机场黄金可以随便捡。

    对梁丽案的处理,真的会导致“机场黄金可以随便捡”这样的道德风险吗?我觉得,这不仅是对梁丽为此付出的被拘押10个多月代价的一种蔑视和嘲讽,而且还是在推广一种与法律信仰相悖的“疑罪从有”思维。具体到梁丽的个案,既然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当然应该无罪释放;下一次倘若再有“捡”黄金案,如果证据确凿当然也应该依法治罪。这里边应该不存在什么“机场黄金可以随便捡”的逻辑推理吧?

    总而言之,梁丽案只是一个奇巧的个案,对其处理无关法理与判例,而只关事实与证据。因此,任何过度的阐释都更像是“为阐释而阐释”。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13

主题

4512

回帖

2万

积分

荣誉管理员

UID
105
回帖
4512
主题
13
积分
22518
阅读权限
230
注册时间
2006-5-23
最后登录
2018-6-24
在线时间
1656 小时
发表于 2009-9-28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教授,唉,现在的教授真不好说
打造本土门户网站
               ———我一直在努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6-16 11:19 , Processed in 0.03179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