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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关于央视名嘴方宏进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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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明 于 2009-10-20 12:15 编辑

    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18日透露,曾工作于中央电视台和东方卫视的著名节目主持人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于日前被邢台市隆尧县警方刑事拘留,但目前其人已被取保候审。
    据介绍,2006年2月,方宏进找到位于隆尧县的知名方便面生产企业华龙公司,要求为该公司做电视剧植入式广告,双方签订了广告合同。2006年4月,华龙公司依约向方宏进投资的北京澳卫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汇入100万元,但澳卫公司未能如约。
    2008年1月,华龙公司将澳卫公司起诉至隆尧县人民法院。隆尧县人民法院将该案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移送隆尧县公安局。经隆尧县局立案侦查,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08年6月,隆尧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方宏进行上网追逃。
    2009年10月,方宏进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方宏进到案后,将赃款全部退回,且认罪态度较好,隆尧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对方宏进取保候审。
                                                         (新华网)
法律链接: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罪与非罪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后评:

     在分清楚合同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下,本人尝试着对央视名嘴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被刑拘事件进行分析:
    首先,个人以为方宏进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一、众所周知,方宏进原为央视《焦点访谈》栏目知名主持人,并且其本人也是经济管理专业的专家学者,从一般常识判断他不可能不知道合同诈骗与一般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通常不应当犯这样低级的错误;二、其在教学、主持节目多年经历中积聚了深厚的人脉关系,这也是他最后下海经商的重要原因,并且其投资的行业也是与其专业相关的广告行业,一般来说,公众也是能够判断其公司具有先天的竞争优势的。通常判断方宏进也不会为了骗钱而虚假注册广告公司,同时现有证据也没有该广告公司为虚假注册或者没有实际业务的皮包公司。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说,方宏进也没有合同诈骗的行为表现形式,从上面的法律链接我们一般可以推断,前述五种形式都不符合或者都存有疑问。首先如前所说,没有证据证明方宏进的公司是冒牌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公司或着其本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相反一般人都相信其本人或着其公司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主体资格,并且也有媒体报道方宏进曾与《手机》剧组联系广告植入事宜,但因其他原因并未达成,同时我相信如果要收集类似这方面的证据是应当能够收集的,他方宏进也不可能收别人公司100万电话都不打几个。另外,区区100万也不会使方宏进逃匿,换了你你也不会,至少我不会!再说了,后来他也不是还了100万,要逃了干脆也不用还了!道理也很简单,要是我能做到随时还你100万我还骗你做啥?我还逃个啥?并且据媒体报道之前方宏进与其他公司也有合同纠纷但法院判决之后方宏进也根据判决赔了800万。
    至于是否民事欺诈就不用分析了,因为就算是民事欺诈也轮不着公安机关来管。
    根据以上分析:方宏进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要说明的是,以上分析仅仅是根据一般常识和经验来判断的,不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撑,指控其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那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做到的事情。
    可能你又要问了:既然他不构成犯罪,为什么他被取保后面对公众都不做什么解释,只说了一句:过去的事情就过去了,还有很多事要做。昨天晚上及今天早晨我看了两家电视台的节目就有这样的疑问(其中一家是成都电视台)。我说,道理很简单,原因就是他仅仅是被取保侯审,要是说错了什么,公安机关是可以随时请他回去免费住旅馆的,未必公安机关还办错了嗦?
    问题还不能只说到这里,我们先抛开方宏进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这个问题再想深远一些。我们假设,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债务人要是到期没能还款(这种事情实在是太多了),而法院没有经过实体审查、没有听取债务人的抗辩而将案件转由公安机关侦查或者债权人直接报案,那么会有好多人会去住免费旅馆?现实中一般的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介入的难道没有吗?难道不多吗?这样想的话,旦凡欠债的都要人人自危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可能这样追债效果可能还更好,但可以预见:这样办案,冤狱也一定不少!所以我个人认为:现有法律规定中法院如何界定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应当予以完善。
    以上是个人关于央视名嘴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被刑拘事件的一点随想,不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和判断,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载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

                                          张 明
                                       20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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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晕哦,主持人没想到今天吧
爱生活,爱自已,做美食,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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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1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对方宏进还是很有好感的,毕竟在他主持节目的时候,焦点访谈栏目做了很多反映社会现实的节目,而现在的焦点访谈我几乎不看,不知道还有没有这个节目哦
如果都和谐了,我也就退休了!  13982964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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