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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我国今年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适用于五种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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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4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记者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1日联合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今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据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介绍,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刑罚执行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指出,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现行刑罚执行制度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这项工作的意义既在于使被矫正者能够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接受改造,免受狱内其他罪犯的“交叉感染”,从而提高改造效果,有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也在于更广泛地利用社会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同时避免被矫正者个人家庭的稳定性遭受太大影响,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正因为如此,社区矫正被作为我国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整体规划之中。

    据了解,2003年,“两院两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确定北京等6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2005年“两院两部”联合发文,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市)。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区、市)的208个地(市、州)、1309个县(市、区)、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解除矫正17.1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7万人。

今年10月初,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两院两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这份意见,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意见指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包括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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