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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福建规定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警务信息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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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1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福州10月31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日前出台《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规定,公安机关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和事故侦破及处理情况等公众关注的警务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安厅纪委专职副书记赵淑贤介绍,此工作规范确定了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13项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执法依据,行政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受理立案标准和办理流程,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和依据及申请的途径、方法、需要提交的材料,报警、查询的途径和方法,重大警务工作部署,社会治安状况以及重大案(事)件侦po chu理情况等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公众比较关注的主要警务信息。



根据这一工作规范,福建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和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基层单位根据其工作内容和特点应向社会公开相关警务信息。


各级公安机关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互联网、声讯电台、手机短信等形式主动、及时公开相关警务信息。此工作规范同时规定,互联网公安门户网站作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公开的必要形式,方便群众查询。


为增加警务公开的时效性,工作规范简化了公开警务信息的程序,除考虑一些警务工作需要保密审查外,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直接发布。


为了强化对警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福建省公安厅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聘请特邀监督员、设置监督电话、投诉信箱(包括在互联网公安机关门户网站上设立投诉信息)等途径接受群众投诉,畅通监督渠道,强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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