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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限制“老赖”哪些高消费?最高法院请公众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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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记者陈菲)酝酿已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19日正式与公众见面。最高法院希望通过征求社会意见的方式,对此稿进行修改完善,以更加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从事各种高消费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加大执行威慑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限制高消费的法律依据、程序、范围、对象、监督措施、处罚等问题。其中,限制高消费的范围是本次征求社会意见的重点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或包租轿车;(六)外出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消费场所送达限制高消费裁定和协助监督函,也可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张贴,或者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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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9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施起来难啊!
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 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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