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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圣诞不喝酒,我们去献血吧!】简阳论坛12月27日政府街集体献血活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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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1.jpg

    今天与资阳血站联系了,现在资阳的各类血型都已储存不多,正好距上次论坛集体献血已经到了半年,为此,简阳论坛准备开展第三次集体献血活动!


    我的坛友们,我们与其在一个外国的节日里狂欢,不如在圣诞期间戒酒,把满腔热血献给同胞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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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贫血,要不然都跟你们一起去了,真可惜!
倦了,就不需要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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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8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简阳论坛第三次献血时间:2009年12月27日(星期天)上午

地点:简阳市政府街公安局门口(原老政府、简阳中学老校区对面)

联系人:疯猪   电话:15883226696    QQ:332396666

准备:1、身份证;2、有献血证的带上献血证!

流程:填表登记——体检——血站向体检合格者采血







简阳论坛坛友献血报名表


论坛ID:


血型:

是否献过血:

之前总献血量:

手机号码:


QQ号码:

目前所在地:

本次预计献血多少(200毫升或400毫升):







资阳血站在简阳采血的时间为每周四、周六、周日,希望大家积极参与

资阳献血办电话:6761803


资阳血站电话:6760062








“我不认识你,但我谢谢你。”这句无偿献血的宣传语已经诠释了献血的伟大意义。

希望简阳论坛的坛友行动起来,用我们的热血去回馈社会,帮助他人!


论坛奖励:

1、参与了论坛献血活动,成功献血400毫升的坛友将获得论坛400积分、400金币奖励;

2、参与了论坛献血活动,成功献血200毫升的坛友将获得论坛200积分、200金币的奖励;

3、参与了论坛献血活动,因身体原因经采血机构检查不能献血的坛友也将获得50积分、50金币的奖励;
4、参加论坛集体献血活动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上的坛友将直接获得论坛颁发的“爱心天使”勋章

5、所有成功献血的坛友都可以以十元的价格获得价值二十元的会员卡一张;

6、所有成功献血的坛友若有需要,在半年之内都享有一次在论坛做广告六折的机会,同时在半年之内享有一次为他人办理广告75折的机会;

7、所有献了血的坛友均自动备案为简阳论坛志愿者,论坛也将积极向共青团简阳市委推荐其为“中国志愿者”。









除论坛奖励外资阳献血办和中心血站另有物质奖励
奖励半年期两万元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和挎包一个(或其他)






截至目前,简阳论坛共组织两次集体献血活动,总计成功献血12800毫升,其中

无言:800毫升                 疯猪:800毫升                蝸牛:800毫升
阳光不锈:800毫升          飞碟:600毫升                托蒂:400毫升     
剑胆琴心:400毫升          卡卡:400毫升                WEISHUGU:400毫升
无极:400毫升                 寒夜:400毫升                披着狼皮的羊:400毫升
流行线条:400毫升          天一神水:400毫升         那片青空:400毫升           
张琴:400毫升                 瑞兴电脑:400毫升         耍耍:400毫升           
乾隆:400毫升                 水疯子:400毫升            笑对人生:400毫升      
多情人:400毫升             天道:400毫升                天国的妖精:400毫升
郑老大:400毫升             对酒当歌:400毫升         孤独了却残生:400毫升
落泥香如故:2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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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得。我已歇了几次了
开心了就笑,不开心了就过会儿再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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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虚
凡是我放不下的,必是我拥有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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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猪,要什么手续
好男人带你上天堂,坏男人让你情断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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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8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10.12】论坛第一次集体献血活动,坛友共计献血5600毫升
http://www.jy0832.com/viewthread.php?tid=68425&highlight=%CF%D7%D1%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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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8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06.14】论坛集体献血活动,19名坛友共义务献血7200毫升!

http://www.jy0832.com/viewthread.php?tid=96273&highlight=%CF%D7%D1%AA



Flash: http://www.56.com/deux_87455623.s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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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8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偿献血是指为了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己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的行为。无偿献血是终身的荣誉,无偿献血者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献血是爱心奉献的体现,使病员解除病痛甚至抢救他们的生命,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公民献血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会使崇高奉献的光彩行为蒙上商品交易的阴影。近半世纪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红十字会一直向世界各国呼吁"医疗用血采用无偿献血"的原则。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地区都实行了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是保证医疗安全用血的必由之路。只有以人道主义无私奉献而不是以经济报酬为目的无偿献血,才能从根本上清除有偿供血带来的各种弊病;血液质量才能得到保证;才能保护受血者的安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危险。






无偿献血小常识


1.血液是在血管和心脏中不断流动的红色液体。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体内的血液总量大约为体重的百分之八。体重五十公斤的成年人,全身大约有4000毫升血液。

2.血液是由有形成分和血浆组成。其中有形成分有三种,它们分别是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

3.经科学家测定,人体血液中的红细胞寿命约为120天。

4.到1995年,全世界共发现23个红细胞血型系统,其中与输血关系最大的是ABO血型系统。世界卫生组织1921年把ABO血型系统正式向全世界统一命名为A、B、AB、O四种血型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开始实施时间是1998年10月1日。

6.《献血法》对献血者的体重有明确规定,其中男性公民体重要达到50公斤,女性 公民要达到45公斤。

7.公民献血可献全血或成分血,其中献全血的间隔时间要达到6个月,献成分血(指献血小板)的间隔时间要达到1个月。

8.公民献血时要经过严格的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只有经过健康检查合格的公民才能献血,所以能献血说明身体是健康的。

9.最早发现血型的人是奥地利医学家卡尔•兰德斯坦纳。他的这一发现为输血打开了安全之门,使全世界上亿人的生命获得了新生。“世界献血者日”就是用他的生日6月14日来确定的。

10.“世界献血者日”是2004年由世界卫生组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国际献血组织联合会和国际输血协会共同确定的。

11.血液对人体具有四大功能:(1)运输功能,把氧、水分和各种营养物质运送到全身各部分的组织细胞;(2)保持身体酸碱度相对恒定;(3)调节体温;(4)抵御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侵袭。

12.血浆约占全血的55%。血浆中的大部分是水,占90%多,其余的是各种蛋白质、有机物和无机物。

13.人体制造血液需要蛋白质、铁、铜、叶酸、维生素B12等多种物质,蛋白质是制造血液的主要原料,而铁是红细胞中的重要成分,叶酸、维生素B12可以促使血细胞发育成熟。这些原料,在正常人体中并不缺乏,只要正常饮食,都可以保障正常供给。

14.在母亲妊娠期里的胎儿也是有血型的。

15.很多人认为血型与性格有关系。如A型血的人性情理智,B型血的人乐观热情,O型血的人则比较自信、坚定等等。其实血型的差别只是取决于红细胞表面的某种多糖物质。实验表明,只要采用几种特殊的酶,很短时间内就可以把B型血变成A型血,所以说血型与性格有关没有科学根据。

16.全血是指血液的全部成分,包括血细胞和血浆的所有成分。

17.正常人的血液是可以再生的。所以有人说献血以后,身体的血液就永远减少了,也就伤了“元气”这是不正确的。

18.健康人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后,不需要推迟献血;但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才可以献血。
19.接受狂犬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才可以献血。
20.月经期前后三天的妇女暂不能献血。
21.患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后满一个月,患肺炎病愈后满三个月才能献血。
22.阑尾炎手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后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满半年可以献血。
23.5年内因病输过全血或成分血的人,不可以献血。

24.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一方面是要保证病人能得到健康安全的血液,另一方面是要严格地规范采供血单位的行为,保障献血者的健康。

25.血站的有关设备要经过严格的消毒处理,所有与血液接触的用具都是一次性的,所以说无偿献血是安全的,不会传染疾病。

26.《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待遇的直系亲属,因病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全部或部分免费用血。

27.人类掌握输血技术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据科学家们研究发现,健康人定期献血有益健康,可以增强身体的造血机能,还可以降低血脂,减少心血管疾病和癌症的患病几率。

28.不是所有患过肝炎的人都不能献血,如果明确患过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是不能献血的。但患过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检验正常是可以献血的。

29.输成分血可以一血多用,节省血源,还可以减少病人的输血反应。现代输血治疗已普遍进入使用成分输血的阶段,全血已基本不用。

30.凡无偿献血者有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但不应该刻意要求获得物质回报。

31.我国献血要登记真实身份,献血者不得冒名顶替他人献血。

32.稀有血型的人数量稀少,所以稀有血型患者一旦需要输血,很容易因为适合供血的人员不足,而无法及时得到足够的血液。各地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大都采取的方式是建立稀有血型志愿献血者队伍;

33.《献血法》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就是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积极参加献血。

34.《献血法》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也就意味着公民献血是无偿的,公民生病用血时需要支付血液采集、检验、储存等费用。

35.转氨酶是检测肝脏是否受到损害的一项重要指标。献血时发现转氨酶偏高时,不一定患有肝炎。

36.《献血法》提倡有些人要做无偿献血的表率,他们是-------在校大学生、机关干部、军人;

37.做过胃、肾、脾、肺等器官切除手术已经痊愈的人不可以献血。

38.现在很多人都有近视眼,献血对眼科疾病患者也有要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的患者是不可以献血的,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也是不可以献血的。

39.国家对献血中用于采集血液的有关材料都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其中接触人体或血液的针头、血袋等是不可以重复使用的,只能一次性使用;

40.献血健康检查时有少数人血液检验不合格,而到医院检查,发现检验是正常的。下面正确的解释是为了血液安全,血站做的血液检验为筛查,出现不合格,不一定就是身体有病。

41.“世界献血者日”的目的是通过这项活动,在这个特殊的日子表达对所有献血者的感谢,感谢他们对生命的无私赠与。

42.《献血法》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职责是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43.定期献血,有可能促进人体的新陈代谢,增强免疫力和抗病力。

44.服用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时暂不能献血;

45.关于爱喝酒的人献血,只要在献血前一两天不喝,并经健康检查合格,是可以献血的。

46.献血对体重不会有什么影响,献血后喝一杯水,失去的那点重量很快就补充回来了。

47.献过机采(单采)血小板的公民,献机采血小板后满四个星期,就可以献全血。

48.献血后一般几个小时人的血容量就会达到正常水平。

49.献全血与献成分血的区别是献成分血是通过血细胞分离机采集血液中的一种成分(如血小板),同时将其他血液成分还输给捐献者体内的过程。

50.正常人身体每时每刻都会有部分血细胞衰老、死亡,同时也会有相应的血细胞新生,所以人的血液总量总是处于一个平衡的状态。

51.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可以献血
(1)贫血; (2)白血病; (3)血吸虫病 (4)结核病 (5)艾滋病。

52.公民献血前在填写“献血者健康情况征询表”时,应如实填写所有征询内容,包括下列生活习惯
(1)是否吸过毒;(2)是否有同性恋的历史;(3)是否有多个性伴侣;

53.有下列情况的公民属于暂时不能献血
(1)半个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
(2)感冒、急性肠胃炎病愈未满一个星期;
(3)妇女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54.公民献血前为了保证自身的健康和血液的质量,应该注意以下列问题
(1)献血前一天应该食用低脂肪的食物;
(2)不要饮酒,尤其是烈性酒;
(3)充足睡眠,不要做太过剧烈的运动。
55.献血后很多人担心会损伤身体,所以选择的正确方式是
(1)正常工作,注意休息;
(2)保持正常饮食

56.献血者下列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1)无偿献血者有受到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2)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3)献血时享受免费体检、化验的待遇;

57.少数健康人献血时也会有献血反应,主要是献血时发生头晕、心慌、出汗等现象,造成这种反应的因素是
(1)由于精神紧张
(2)献血前睡眠不足,或过于疲劳;
(3)未进早餐;

58.“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写入了《献血法》,关于这一条正确的理解是
(1)公民必须达到18周岁才能参加献血;
(2)55周岁以上也可以献血,但必须符合献血的健康条件。

59.关于献血与贫血的正确说法是
(1)献血只是献出了人体血液的一小部分,献血后人体就会制造足够的新生血液,不会产生贫血;
(2)有人不愿意献血,是担心自己贫血。实际上贫血患者在献血前很快就能检查出来,如果检查出贫血,血站是不允许献血的。

60.关于公民献血正确说法是
(1)公民既可以献全血,也可到血站献成分血;
(2)我国公民献成分血主要是献血小板;
(3)公民一次献全血最多为400毫升;

61.关于保证血液安全的正确说法是
(1)因为无偿献血的目的是为了治病救人,不是为了报酬,所以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血液的安全;
(2)自愿无偿献血不影响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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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8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文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7年12月29日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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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好像只有99斤:p1 (43))
凡是我放不下的,必是我拥有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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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献血之前应该要检查化验吧?应该是没有疾病没有病毒的血才可以的。请问是之前个人到医院化验还是献血当日取血方化验?
长剑握在手,天下任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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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8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献血、输血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用血需求,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负责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政府的献血工作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站和医疗机构采供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开展有关献血的宣传。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参与公民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推动公民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或本辖区公民无偿献血的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和动员本单位或本辖区的公民参加献血。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献血规划和计划,并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职工按计划献血;无工作单位的居民、村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计划组织献血。
  公民也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血站献血。有工作单位的计入其所在单位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无工作单位的计入居住地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

  第七条 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动员、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每五年献血一次。普通大专院校应当动员、组织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第八条 血站在公民献血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免费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第九条 公民献血每一次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公民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两次献血计算。
  血站对同一献血者采血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公民献血后,可休假3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

  第十一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血站建设和开展无偿献血的费用由同级政府核拨。

  第十二条 设立血站必须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采供血许可证。

  第十三条 血站及医务人员应遵守采供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献血检查标准和采血操作规程,并应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采血工作的安全和血液质量。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或采取非法手段强迫、诱骗公民献血。
  严禁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严禁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或顶替本人献血。

   第三章 用血与供血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书和身份证明享有下列优惠:
  (一)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
  (二)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三)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第十六条 完成献血计划单位的职工和年龄、身体条件不符合献血要求的公民,其医疗用血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成本费。
  未完成献血计划单位的职工和符合献血条件而未献血的公民,其医疗用血费用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医疗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给予输血。公民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用血手续。
  倡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第十八条 血站应做好血液的储备、管理工作,保障医疗用血的需求,确保供血的质量。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经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提供的血液,并结合临床用血需求自行储备适量血液,做到计划用血。
  医务人员在医疗用血时,必须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输血安全,推行成份输血。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连续五年超额完成献血工作计划任务的;
  (三)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
  (四)组织公民献血及在采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献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雇佣他人顶替本人献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医疗机构使用非法定采供血机构提供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在采血、供血和输血过程中违反本条例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血站和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传染病扩散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在采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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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8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献血之前应该要检查化验吧?应该是没有疾病没有病毒的血才可以的。请问是之前个人到医院化验还是献血当日取血方化验?
剑啸西风 发表于 2009-12-8 18:36



由采血点免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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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8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要献血的坛友按照我的格式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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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ID:疯猪


血型:O

是否献过血:

之前总献血量:2200毫升

手机号码:15883226696


QQ号码:332396666

目前所在地:简阳市简城镇

本次预计献血多少(200毫升或400毫升):4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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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晓得晕血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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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ID:简约而不简单
血型:B(应该是吧)
是否献过血:
之前总献血量:
手机号码:
QQ号码:123357257
目前所在地:简阳市简城镇
本次预计献血多少(200毫升或400毫升):200毫升
你的情操再怎么高尚,我也不会赞美,你的道德如何沦丧,我也不为所动。在这个处处都要金钱的时代,我不得不为了生存处处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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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来得到一定来!
每天起来看看福布斯榜,没看到我的名字就继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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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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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ID:棉花
血型:O

是否献过血:否

之前总献血量:0毫升

手机号码:

QQ号码:
目前所在地:简阳市简城镇

本次预计献血多少(200毫升或400毫升):200毫升
这次不出什么状况就来
晚上再找来找麻烦,看我收拾你。。。死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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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好是我过生那天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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