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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新拆迁条例拟明确:房屋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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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京报 记者 郭少峰)新拆迁条例拟有四大变化,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昨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透露,虽然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阻力很大,但他认为“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

  此前,姜明安教授曾参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参加了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座谈会。

  昨日,姜明安做客某网站时透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将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他透露,对于野蛮拆迁,国家将通过立法严格禁止。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对野蛮拆迁行为需加以制止。

  ■ 四变化

  姜明安认为,新条例相对于旧条例有了质的变化,他们关注的大部分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其中最重要的有四个方面:

  1.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进行了区分。后者不适用强制拆迁,而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新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规定,不属列举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建设,其遇到的拆迁问题均遵循民事协商与合同途径解决。

  2.拟规定“先征收补偿后拆迁”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确立了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这也就是说,不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就不得拆迁。

  3.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

  新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这也就是说,旧条例授权拆迁人,即开发商,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事今后是不允许的。

  4.“断水电气暴力强拆”拟被禁

  新条例将严禁野蛮拆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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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认为现在的政府信誉度有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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