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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王建勋:律师不是政客 无需顾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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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眼下,重庆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得可谓“如火如荼”。尽管一些人拍手称快,但最近发生的一些事件,引起了不少人的深思和忧虑。比如,李庄律师的所谓“伪造证据案”,里面疑点重重,已经引起了律师界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就在此时,12月18日,新上任的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林育均在重庆“主城九区律师工作座谈会”上说:“在当前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庆律师必须顾大局、讲诚信、守纪律、重操守。”并强调“重庆律师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12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其实,人们一听这话并不陌生,因为早在今年8月,某官员就已经讲过类似的话,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从法理上讲,从我国的《宪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上讲,这样的要求完全误解和扭曲了律师的角色,把律师当成了政客或者官僚,当成了利益政治(而非“原则政治”)的附庸,当成了权力的帮凶,背离了法治精神和人权保护原则。我们的《宪法》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第三十三条)。那么,如何保障公民的人权?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允许公民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这种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有规定,不得受到侵犯。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二条)。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同上)。在这里,律师的角色定位很明确,他们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不是“为政治提供服务的人”。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不是维护“政府官员的权力”;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不是维护“纪律的恣意推行”;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不是维护 “戕害公平正义的大局”。
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只需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法》第三条),不应当“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如果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那“宪法、法律、律师职业道德”该放在什么样的位置上?难道“政治”、“大局”和“纪律”高于宪法和法律?从法理上讲,宪法可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呀!难道还有高于人民意志的“政治”、“大局”和“纪律”?
也许有人会说,人家所说的“政治”、“大局”和“纪律”与“宪法和法律”是一致的。那么,我的疑问是:既然二者是一致的,那还有必要再用不同的词语重复一遍吗?实际上,从语义学上讲,“政治”、“大局”和“纪律”与“宪法和法律”在含义上是差别很大的,硬说它们一致恐怕有悖定义的规则,导致奥威尔在《一九八四》中所揭示的那种对语言的滥用。
退一步讲,即便要求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做法有一定道理,也根本无法公正地实施。谁能说清楚这条“清规戒律”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律师需要讲“什么样的政治”,什么才是“政治”?律师需要顾“什么样的大局”?什么才是“大局”?律师需要守“什么样的纪律”?什么才是“纪律”?
如果不是玩文字游戏的话,我相信,没有人能说得清楚。这种含混模糊的口号根本不适用于法律领域,根本无法要求一个律师去遵守,因为法律领域里讲求确定性,只有具有相对确定含义的规则,律师才能遵守。这正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之一,否则的话,就要沦为人治——一种喜怒无常的治理模式。我相信,没有多少人愿意回到人治时代,愿意生活在不讲规则的危险社会里,因为在那样的社会里,哪怕一个拥有很高权力的人也无法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基本权利。
法治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律师是推动法治和保护人权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群体,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律师这个群体,就没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就没有对人权的有效保护。现代公民所拥有的所有基本权利,几乎都是律师坚持不懈地帮助当事人争取来的。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律师既捍卫了当事人的权利,又促进了整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对于这样一个群体,公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都应当呵护和尊重,应当捍卫他们神圣和高贵的辩护权利。
然而,不幸的是,近几年来,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律师的辩护权利屡遭侵犯,甚至出现了一些律师因正当行使辩护权而被治罪的案例。一些政府官员仍用陈旧的眼光看待律师,把律师看成自己权力的敌人,想方设法刁难和压制律师。这种错误的态度和做法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而且阻碍了法治的进程。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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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重事实,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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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徐怀谦 于 2009-12-20 22:08 编辑

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
第十条 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第十四条 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的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列出以上这些,只是想要告诉大家,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需要,对律师的辩护立场,应有正确的认识。为什么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基于以下两个假设:
1.无辜者假设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侦查和惩罚犯罪的人,但同样重要的,是要防止错误地惩罚乃至处决无辜者,因此,现代刑事诉讼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普遍采纳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亦有相应体现,即: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
基于这样的原则,为最有效地保护无辜者的权利,将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当做可能的无辜者,尽可能给予他们以无辜者的待遇,这就是“无辜者假设”。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当然是要维护这些在未被证实有罪之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特别是申辩无罪的权利。
2.涉讼人假设
维护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非仅仅是对社会一小部分人群的保护,应视为对整个社会中所有成员的权利保障。由于司法活动同样具有人类其他认识活动所具有的局限性,其错误是屡见不鲜的。“请不要以为您是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就一辈子不会和当地的法官打交道。实际上,即使是最诚实、最受敬重的人,也有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人。”“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谨慎的法官。不确实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错误结论的鉴定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摘自【法】勒内-佛洛里奥《错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也正是考虑到错案确有可能存在而设立的。
社会所有成员都有可能会被怀疑有罪而身不由己地牵涉到刑事诉讼中去,这就是“涉讼人假设”。
因此,维护那些已经成为涉讼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为整个社会的成员提供安全保障,一旦涉入诉讼,每个人都可以要求行使这些合法权益以保护自己。这就是辩护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大社会意义!
不要等火落到自己脚背的时候才知道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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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0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一篇同行博文:

读李庄律师造假被曝报道有惑,就教《中国青年报》主编
发表时间:2009-12-20 15:19:00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 吕淮波)

主编先生,读你报12月14日刊发并迅速为各报、各网络媒体转载,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庆打黑曝律师造假事件 近20人被捕”的报道,我为我们律师队伍出现了李庄这样的律师感到痛心。尽管煸情的文风让我感觉到了报道的水份,但我绝不怀疑律师队伍里存在你们笔下所描绘刻划的这样律师。因此我痛心而不震惊。这就如同在这个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级别再大的贪官污吏,出现再多的贪恋封口费的不良记者都不会让我感到震惊的道理一样,因为我认为在国家的律师、公务员、新闻工作者的队伍里他们只是少数,他们代表的绝不是这些队伍的整体。看了这篇报道让我感到震惊的不是别的,而是你们——一个我一向认为比较严肃,有着较强社会责任感的媒体,何以在这篇针对一名律师涉嫌犯罪的报道中,表现出了文风的庸俗低下,话语的强势霸道,意向的借题发挥。有这样的感受实在是这篇报道给我的困惑带来的,我不妨在此斗胆发问——

你是怎么知道的?
且看报道的描述:“涉黑‘老大’按响报警铃:我不想再与贪婪律师共同造假”,“李庄要求龚刚模出庭只说三个字:不知道 ”。除了这两个小标题中已经引用的外,在这两个小标题下报道引用了更多的应是关在号子里的涉黑“老大” 龚刚模向办案机关检举李庄的原话,甚至是检举过程中应是在审讯室内龚刚模与专案民警的对话,比如报道详尽介绍的李庄向龚刚模传授的五招“翻身秘术”;比如“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再比如报道中披露的这番对话——
“‘李庄教你这样做不是为你减轻罪行吗?你怎么会检举他?’专案民警问。
龚刚模说自己想了很久,‘凭良心说,李庄为我出的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
都知道记者神通广大,可是我没想到你的手下神通、胆识居然能大到敢于且能够在办案机关的审讯室安装qie听器的程度。否则,还在侦查阶段、案情应严防外泄的李庄案,何以让你们打探的清清楚楚,哪怕是办案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对话,你们都能如此完整的引述?果真是这样,岂不让人感到可怕?果真如此,你们涉嫌有组织妨碍司法的行为不知要比区区的个体李庄实施的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大多少倍。你真该出来说明一下你的消息来源,尤其是报道中引用的办案人员与龚刚模对话来源于何处。否则有我这种猜疑的受众会越来越多。我相信你只要稍加说明就会消除受众或存有的你们会对司法机关搞qie听的疑虑,但我有理由同样相信你再多的辩解也无法洗刷该报道消息来源不正道,不正常,不合法,且涉嫌妨碍司法的污点。本质上同是妨碍司法性质的行为,何以公安、检察机关只认定李庄涉嫌有罪,而对你们则网开一面,区别对待?
谁向你泄露的涉黑‘老大’ 检举李庄的原话?
谁让你看了侦查阶段的《审讯笔录》?

李庄哪儿去了?
尽管报道用语夸张、遣词煸情,可看了报道所反映出的基础事实,虽不敢确信李庄有罪,但至少让我感觉到李庄的确是一个操守品性有问题的律师,甚至是我们律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对于这样的律师我们理应通过正确的方式,合法的程序给予严厉的惩治和谴责。但问题在于即便他真的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我们也没有理由剥夺他作为一个公民而应有的基本权利。
在你们的这篇报道中,我看到的是涉黑“老大” 龚刚模 对李庄唆使他作假的控诉,是龚刚模亲属对李庄通过他们组织假证的检举,是办案人员对李庄涉嫌犯罪的指控,是其他案外人员对李庄违法丧德品性的揭发,是你们对李庄名为“捞人”,实为“捞钱”的“丑陋嘴脸”的描画,甚至是政法系统官员,借题发挥,上纲上线,藉李庄个案对律师群体的批评。唯一看不到的是当事者李庄对这些指控的反映和辩解。
李庄哪儿去了,他何以缺席,何以失语?
在李庄涉嫌犯罪尚未交付法院审判前,你们通过这样的报道先行对他进行了一次审判。非但如此,你们的报道实际上已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这里无需探讨这样做的合法性、正当性,退一步说即便你们有一千个正当理由可以组织这样的审判,那么你能告诉一个你们可以让被告人缺席而审案,可以令被告人失语而下判的正当理由吗?你们何以如此的强势,何以这样的霸道?
如果你们可以对尚处在侦查阶段的李庄采取这样的报道方法,当然也就可以对处在同样阶段的其他犯罪嫌疑人采取同样的报道方法。如果你们《中国青年报》可以如此行事,就没有道理不让其他报纸、其他媒体这样作为。如此只要是能吸人眼球,令受众感兴趣的犯罪嫌疑人,在交付审判前岂不都有可能成为媒体争抢新闻的牺牲品,成为媒体可任意宰割的沉默羔羊?
这正当吗?公平吗?合理吗?
你们把客观公正抛到了哪里?

你传递出了什么样的信息?——
“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在公布了这组统计数字后,报道紧接着援引了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如下一段话:“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
报道通过这一组数字,通过这一位官员的话语向受众传递了什么信息?向社会彰示了什么观点?
难道不是律师不仅无用而且有害吗?
消息来源的不正道、不正常、不合法,话语的强势霸道已让我难以容忍,报道的这最后一节,更是让我怒发冲冠,拍案而起,难抑撰写此文的冲动。
你们以及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怎么可以借题发挥,本末倒置,上纲上线,危言耸听,藉李庄的个案而口诛笔伐直指律师群体?
对于公布的这组数字,且不说你们依据的是什么资料,它又是如何统计得出的,你们又怎么能保证这一资料的真实性,这一统计的准确性?我们仅就律师胜诉的评判标准而言,你们认可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无罪辩护成功是胜诉,通过辩护被告得以从轻减轻处罚是胜诉,虽没有前面这样的成果,但通过律师的介入促使侦查、公诉机关依法办案,促使审判机关依法审判,被告人得到不枉不纵的公正处理,难道就不是律师的成功吗?至于原本不该定罪的即便有律师辩护还是被定了罪,原本应该轻判的即便有律师介入还是被重判,这里或许有个别无德无能无良律师只顾收钱,不尽职责的成因,但却肯定是办案机关违法办案、审判机关枉法裁判的结果。如果把此看成是对当事人的双重伤害的话,哪么谁本谁末?孰重孰轻?更何况对于能够善尽职守的绝大多数律师而言,面对这样不该有的结果,他们可能有无奈,但却无过错可言。因此怎么能说是他们对当事人构成了伤害?面对一次不公的诉讼,你们怎么能让已经为,或者至少有心为制止这样的结果而尽力的律师承担责任呢?怎么能让律师做枉法办案、枉法裁判者的替罪羊呢?我不否认律师队伍中确实存在个别挑词架讼,向当事人拍胸发誓,包打官司,赚昧心钱的黑心律师,但我们怎么可以指望这样的律师向被他们伤害的当事人道一声对不起呢?这就如同我们不可能指望收受了封口费的记者,还会向被黑矿老板所害的受害人道一声对不起的道理一样。可个别的黑心律师,个别不良的记者怎么可以代表律师和新闻工作者的整体?
谁都知道律师是没有任何公权力的法律工作者,是靠肚子里的法律知识为诉讼中的当事人提供帮助的服务者,而不是靠手中的权力去决定诉讼当事人成败的审判者。因此即便律师都成了你们认为的那样——在诉讼中“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律师也没有能量造成你们危言耸听的“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的所谓“灾难”,因为律师的工作可能会影响当事人诉讼的胜与败,但绝无可能决定当事人的胜与败。因此不公裁判真的造成了需要“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的“灾难”的话,对此有资格戴罪魁祸首帽子的也轮不上律师。你们怎么可以无视这一基本的事实,不顾这一浅显的道理,把导致枉法裁判,由此导致公权力的公信力弱化的罪责加在了并无公权力的律师头上?是不懂道理,还是另有他意?
新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三十年来,律师在困顿中求生存,在磨难中图发展,为国家民主法治进程,为国家改革开放,经济腾飞,为除暴祛邪、扶弱助良,伸张正义做出的牺牲,付出的奉献,发挥的作用,创造的业绩有目共睹,人心可鉴。就整体而言,律师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道德品性不输于任何一只队伍。我们不否认律师队伍中确有个别受金钱腐蚀而良心泯灭,受名利羁绊而德性低下的不良律师,律师队伍建设也确实还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有的还是十分严重的问题,但忠于人民,拥护党,积极向上,报效祖国,奉献社会是律师的主流。你们怎么能无视律师整体,而贬低律师的作用?你们又怎能不见律师的主流,而抵毁律师的形象?为揪出一个李庄,真的要否认一支队伍?
作为一名律师,我对新闻工作者尤其是站在报道第一线的记者,有着一种天然的亲情和本能的好感。因为律师和记者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如都有呼唤、伸张、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心追求;都有扶弱助良、制约权势强势、抗制恶势,协调社会矛盾,推进社会进步的职业功能;更有着十分相近相似的职业操守要求(甚至对于各自执业环境的不尽人意及改善,有着同样的苦恼和渴盼)。因此有人将这两种职业统称为社会的医生。正因如此,看了你们的这篇报道后,我困惑,我不解——
本是同道人,相煎何太急?
(写于2009年12月17日)

作者简介:吕淮波,山东莒县人,一级律师,安徽众城高昕律师所副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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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们的这篇报道中,我看到的是涉黑“老大” 龚刚模 对李庄唆使他作假的控诉,是龚刚模亲属对李庄通过他们组织假证的检举,是办案人员对李庄涉嫌犯罪的指控,是其他案外人员对李庄违法丧德品性的揭发,是你们对李庄名为“捞人”,实为“捞钱”的“丑陋嘴脸”的描画,甚至是政法系统官员,借题发挥,上纲上线,藉李庄个案对律师群体的批评。唯一看不到的是当事者李庄对这些指控的反映和辩解。
李庄哪儿去了,他何以缺席,何以失语?
在李庄涉嫌犯罪尚未交付法院审判前,你们通过这样的报道先行对他进行了一次审判。非但如此,你们的报道实际上已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这里无需探讨这样做的合法性、正当性,退一步说即便你们有一千个正当理由可以组织这样的审判,那么你能告诉一个你们可以让被告人缺席而审案,可以令被告人失语而下判的正当理由吗?你们何以如此的强势,何以这样的霸道?
如果你们可以对尚处在侦查阶段的李庄采取这样的报道方法,当然也就可以对处在同样阶段的其他犯罪嫌疑人采取同样的报道方法。如果你们《中国青年报》可以如此行事,就没有道理不让其他报纸、其他媒体这样作为。如此只要是能吸人眼球,令受众感兴趣的犯罪嫌疑人,在交付审判前岂不都有可能成为媒体争抢新闻的牺牲品,成为媒体可任意宰割的沉默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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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的不正道、不正常、不合法,话语的强势霸道已让我难以容忍,报道的这最后一节,更是让我怒发冲冠,拍案而起,难抑撰写此文的冲动。
你们以及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怎么可以借题发挥,本末倒置,上纲上线,危言耸听,藉李庄的个案而口诛笔伐直指律师群体?
对于公布的这组数字,且不说你们依据的是什么资料,它又是如何统计得出的,你们又怎么能保证这一资料的真实性,这一统计的准确性?我们仅就律师胜诉的评判标准而言,你们认可的标准又是什么呢?无罪辩护成功是胜诉,通过辩护被告得以从轻减轻处罚是胜诉,虽没有前面这样的成果,但通过律师的介入促使侦查、公诉机关依法办案,促使审判机关依法审判,被告人得到不枉不纵的公正处理,难道就不是律师的成功吗?至于原本不该定罪的即便有律师辩护还是被定了罪,原本应该轻判的即便有律师介入还是被重判,这里或许有个别无德无能无良律师只顾收钱,不尽职责的成因,但却肯定是办案机关违法办案、审判机关枉法裁判的结果。如果把此看成是对当事人的双重伤害的话,哪么谁本谁末?孰重孰轻?更何况对于能够善尽职守的绝大多数律师而言,面对这样不该有的结果,他们可能有无奈,但却无过错可言。因此怎么能说是他们对当事人构成了伤害?面对一次不公的诉讼,你们怎么能让已经为,或者至少有心为制止这样的结果而尽力的律师承担责任呢?怎么能让律师做枉法办案、枉法裁判者的替罪羊呢?我不否认律师队伍中确实存在个别挑词架讼,向当事人拍胸发誓,包打官司,赚昧心钱的黑心律师,但我们怎么可以指望这样的律师向被他们伤害的当事人道一声对不起呢?这就如同我们不可能指望收受了封口费的记者,还会向被黑矿老板所害的受害人道一声对不起的道理一样。可个别的黑心律师,个别不良的记者怎么可以代表律师和新闻工作者的整体?
谁都知道律师是没有任何公权力的法律工作者,是靠肚子里的法律知识为诉讼中的当事人提供帮助的服务者,而不是靠手中的权力去决定诉讼当事人成败的审判者。因此即便律师都成了你们认为的那样——在诉讼中“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律师也没有能量造成你们危言耸听的“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的所谓“灾难”,因为律师的工作可能会影响当事人诉讼的胜与败,但绝无可能决定当事人的胜与败。因此不公裁判真的造成了需要“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的“灾难”的话,对此有资格戴罪魁祸首帽子的也轮不上律师。你们怎么可以无视这一基本的事实,不顾这一浅显的道理,把导致枉法裁判,由此导致公权力的公信力弱化的罪责加在了并无公权力的律师头上?是不懂道理,还是另有他意?
新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三十年来,律师在困顿中求生存,在磨难中图发展,为国家民主法治进程,为国家改革开放,经济腾飞,为除暴祛邪、扶弱助良,伸张正义做出的牺牲,付出的奉献,发挥的作用,创造的业绩有目共睹,人心可鉴。就整体而言,律师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道德品性不输于任何一只队伍。我们不否认律师队伍中确有个别受金钱腐蚀而良心泯灭,受名利羁绊而德性低下的不良律师,律师队伍建设也确实还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有的还是十分严重的问题,但忠于人民,拥护党,积极向上,报效祖国,奉献社会是律师的主流。你们怎么能无视律师整体,而贬低律师的作用?你们又怎能不见律师的主流,而抵毁律师的形象?为揪出一个李庄,真的要否认一支队伍?
作为一名律师,我对新闻工作者尤其是站在报道第一线的记者,有着一种天然的亲情和本能的好感。因为律师和记者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如都有呼唤、伸张、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心追求;都有扶弱助良、制约权势强势、抗制恶势,协调社会矛盾,推进社会进步的职业功能;更有着十分相近相似的职业操守要求(甚至对于各自执业环境的不尽人意及改善,有着同样的苦恼和渴盼)。因此有人将这两种职业统称为社会的医生。正因如此,看了你们的这篇报道后,我困惑,我不解——
本是同道人,相煎何太急?
(写于2009年12月17日)

作者简介:吕淮波,山东莒县人,一级律师,安徽众城高昕律师所副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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