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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一价清”制度
《资阳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
“一价清”制度,是指商品房购买人仅向经营者支付购买该商品房时所标示的价格,就可依法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人收取标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一价清”所含费用不包括购房人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向国家交纳的税费。
2.实行“一价清”制度的目的
实行“一价清”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提高商品房交易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避免国家税收流失,保障房地产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一价清”制度的实质
商品房“一价清”制度是对明码标价内在要求的细化。“一价清”制度要求将过去习惯由业主在总价款外承担的“五通费”改为计入房价后承担,是一种计价方式的改变。换句话说,“五通费”应当业主承担,但不能在房屋总价款外另行加收。
4.“一价清”制度的实施范围
按《资阳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一价清”制度仅限于新建商品房(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供市场销售的房屋,能办房屋产权证和国土使用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除此之外的二手房、经适房、安置房等不属于“一价清”制度的实施范围。
5.“一价清”制度的执行时间
“一价清”制度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购房业主与商品房开发商在购房时签约合同中(包括补充合同)明确约定“五通费用”需另行支付的,按合同约定履行。
6.是否执行“一价清”制度的认定依据
新建商品房是否执行了“一价清”制度,以2007年7月1日起签订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认定依据。
7.下列情形属违反了“一价清”制度应予清退
(1)开发企业在购房正式合同的总价款外单列收取“五通费”的;
(2)开发企业在购房正式合同的总价款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合同)另行加收“五通费”的;
(3)开发企业向购房户出据收取的实际购房款(指总房款中扣除购房业主应缴纳的办证税费及维修基金后的金额)大于主合同约定总价款的。
8.下列情形属执行了“一价清”制度不予清退
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签定的购房正式合同中,标明了总价款,或者注明总价款已含“五通费”的,无论开发企业是否向购房户单独出据“五通费”票据,只要票据总额未超过正式合同总价款,均属于执行了“一价清”制度。
9.处置违反“一价清”制度的基本要求
组织工作组分楼盘对2007年7月1日以来所签购房合同进行甄别认定,在今年5月20日前对违反“一价清”制度规定在价外收取的“五通费”进行清退。
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广大业主支持配合。
简阳市规范执行新建商品房交易“一价清”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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