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南宁5月7日电 记者莫小松 常鑫 5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官黎朝阳暴死看守所案”作出终审裁定。桂林兴安县原看守所民.警王万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兴安县原看守所所长盘定龙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据介绍,“法官黎朝阳暴死看守所案”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亲自督办、自治区检察院和南宁市检察院层层交办的重大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兴安县原看守所管教民.警王万安,指使看守所服刑罪犯用布条**黎朝阳,犯了“虐.待被监管人罪”;原看守所所长盘定龙,身为司法人员,指使他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据,犯了“妨害作证罪”。 据了解,黎朝阳系桂林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庭审判员,因涉嫌受贿被羁押在桂林兴安县看守所14号监舍。2007年4月2日,同监所的在押人员发现黎朝阳昏迷不醒,报告管教民.警送至医院抢救时已停止心跳,黎朝阳身上有多处淤痕。
2009年,南宁市中级法经审理后认定:2007年4月1日下午5时许,在押人员黎朝阳不遵守监管规定,时任管教民.警王万安、周耀弟,指使该所留守服刑罪犯陈宇义、唐祖军、宾小小、龙明辉用布条绕黎朝阳的腰腹部位**后,又将黎朝阳固定绑在该监所通风窗的铁条上。黎朝阳被**固定时,上身未穿衣服,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当晚最低气温为14.3摄氏度。
2009年12月,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王万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盘定龙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两人不服提出上诉。今年5月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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