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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劳动法法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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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规常识

1.合同必须及时签订  员工必须持有合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员工30日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拒不补签,或者不给员工执有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将根据未签订人数按每人5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2.合同内容须合法  违法合同没效力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如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既不能低于法定标准,也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确认其无效。




3.辞职跳槽有规定  擅自跳槽要赔偿




规定一: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根据本规定(二)和(三)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




员工违反规定擅自辞职或跳槽,应当赔偿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炒人鱿鱼有规定  经济补偿不能少




规定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根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其中第(二)种情形最多给12个月。




规定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根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给1个月。




但是,如果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规定二和规定三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5.合同到期可终止  特殊情形要延续




劳动合同到期,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员工在医疗期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或哺乳期结束。




6.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技术水平及劳动成绩,与员工协商决定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资为:特区内3.56元/小时、595元/月;特区外(宝安、龙岗区)2.75元/小时、460元/月。




7.工作时间有规定  加班加点应加薪




用人单位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必须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外加班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8.工资发放应及时  克扣拖欠要赔偿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用人单位每月至少应定期发放1次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变相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9.严禁招用童工  严禁介绍童工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或者个人为童工介绍就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童工介绍就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0.规范行使监察权利    依法履行监察义务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受下列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为举报者保密。同时,执行劳动监察公务,必须由2名以上劳动监察员进行,并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等证件。




11.劳动监察要配合  妨碍监察要受罚




对阻挠、刁难、殴打劳动监察员,妨碍监察公务的,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罚。对于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及拒绝提供必要资料等手段阻挠、抗拒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单位,劳动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可建议公安机关处理。




12.劳动争议应该依法解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应该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13.申请劳动仲裁  解决劳动争议



不管企业与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可以就以下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了上述劳动争议也可以申请仲裁。



14.申请仲裁有时效  及时主张是关键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会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除外。



15.劳动仲裁赢或输  证据充分是关键



劳动仲裁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因为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劳动仲裁中能否获胜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证据是否充分,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注重收集有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考勤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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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基本知识

劳动合同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章劳动合同基础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雇主)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直接证据和依据。
相关法律要点和条款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第三章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条款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原来所称的固定工,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协商条款)。约定条款可以加工时、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保密条款等等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即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目前我市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按月或按季度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具有如下特征:(1)劳动合同期限属确定性规范,其确定性指劳动合同中必须有此项内容,且以书面条款形式作出明确具体的表示;(2)劳动合同期限必须是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3)劳动合同期限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2、工作内容:一般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生产或工作应达到的数量指标或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对工作的质量要求。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某项劳动提供的必要条件,包括劳动保护条件和其他条件。劳动保护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其他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这一方面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各项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保护措施及基本设施,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
4、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应当享受的经济权利。劳动力市场就是劳动和货币的交换,由此引起的争议也很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很严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5、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它是每个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所承担的生产任务的行为规则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员工守则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等。劳动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企业必须根据自身情况,量身制作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就是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中的重要规章制度之一。劳动合同中顾及不到的事项,诸如员工的行为规范、考勤制度、企业奖惩制度都可以在《员工手册》中加以规范。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所谓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就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终结和撤销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可分为法定终止条件和约定终止条件。法定终止条件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一旦这种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约定终止条件是指双方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的终止进行约定,主要是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约定内容。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终止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终止条件。这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义务时,依照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包括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以及违反法定或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还存在特殊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类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劳动合同中应包括工时和休假条款。
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还可以有约定或称可备条款,它是指法律不作强行规定,由当时人自己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劳动合同缺乏可备条款不影响其效力。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国家立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如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住房分配、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期限、保密期限、违约赔偿等有些条款不便全部写入则可以用“员工工资享受本单位工资序列标准;员工应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或员工守则;完成岗位定额以及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岗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用品”等相应条款来表达,但单位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将本单位的工资序列标准、本岗位定额标准、所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或员工守则全部告之劳动者,这些材料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试用期条款;
(2)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3)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主要商定用人单位是
否提供商业保险,商定是否给职工提供住房、解决职工生活需要的各种福利设施等。
(4)竞业禁止条款,双方可以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到与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补偿;
(5)第二职业条款,双方商定是否允许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
(6)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7)违约金和赔偿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不履行劳动合同时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
第二章劳动合同签订
第一节订立劳动合同遵循的原则和过程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第三章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就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双
方以平等的主体身份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不存在一方为主要主体,另一方为次要主体或从属主体的问题。双方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可拒绝与另一方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
自愿:是指完全出自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表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预。
2、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性意见后,劳动合同才能成立。
3、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劳动合同订立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阶段:
1、单位提出要约,确定被要约的劳动者。
(1)用人单位公布招工简章或就业规则;
(2)劳动者自愿报名;
(3)全面考核;
(4)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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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劳动合同,即完成要约和承诺的全过程。双方可经反复协商,直至最终达成一致的协议。
劳动合同书应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具备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
一、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时人,应该是享有招工权的用人单位,既具有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1、年龄条件:劳动法规定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
就业。文艺、体操和特种行业的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为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但必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保障未成年劳动者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文化条件。九年义务教育。
3、有劳动能力。
4、行为自由。
劳动立法上有规定不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节、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无效劳动合同
一、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3、因当时人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
二、无效劳动合同条款的类型:主要有六类。一边倒型劳动合同条款(片面地从用人单位利益出发)、违法型合同条款(缴纳集资款、风险抵押金等)、生死型合同条款(劳动者病、伤、残、亡等企业该不负责)、保证型合同条款(让劳动者写出“保证书”将一些违法且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附入其中,来约束劳动者)、假冒型合同条款(有真假两份合同,对付监督检查)、抵押型合同条款(抵押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或福利待遇、工资等)。
第二章试用期概述
试用期是法定可备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相互了解、相互选择的期限。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订劳动合同一般不再约定试用期。适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限中。
《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部发[1995]309号)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劳部发[1996]354号)3、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适用期不得超过15日;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超过30日;1年以上2年以下不得超过60日。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合同的效力只及于经过变更的合同条款,未变更的合同内容仍然有效,仍应依法全部履行。
二、劳动合同变更须符合的条件
1、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行为。任何一方当时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擅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3、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如原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国家调整产业政策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原合用变为下岗合同。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劳动者患病无法履行等。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接触。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是由企业提出协商解除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定解除:履行劳动合同时出现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有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
约定解除:履行劳动合同时出现了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有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告用人单位。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致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法》第三章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劳动法》第三章第26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法》第三章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无过失性解除根据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经济性裁员《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要强调的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述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用人单位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过失性解除过失性解除也可称作随时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作出开除、除名等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消灭的处理,都属于这类解除第(二)种情形。
第五章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概述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当出现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自行终止。《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常见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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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限居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
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告终止。这适用于三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3、现实中常见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主要归纳为如下几种:
(1)合同目的实现。
(2)劳动者死亡。
(3)劳动者退休。
(4)用人单位消灭。
(5)劳动合同解除。
(6)其他情况。
第六章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的一种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等手续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相关手续;
2、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于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接触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或职工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参照原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处理。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企业与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一般被成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书”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们的区别在于: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履行劳动义务和实现劳动权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受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是当事人基于民法、合同法或劳务协议等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受我国民事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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