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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请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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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问各位律师: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有违反规定(比如未按规定的时间立案和开庭,裁决),在裁决的时候枉法。可否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并告入法院。
如果要举报和投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行为,又向哪个部门去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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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朋友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啊···

看来是有点棘手哦·

有关部门都一起作.弊了

是个大单位
遍寻不着,犹叹当年小蛮腰。空余恨,一身五花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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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我以为法律是个很正规的东西
可是我们的执法者却TMD不是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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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敏感话题不好说!
如果没法忘记他,就不要忘记好了。真正的忘记,是不需要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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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话是不能乱说的
读书的真谛-----读书有个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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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岔坝贫农是个坏人!
蓝天救援  “救”在身边
全国免费救援电话:400 600 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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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学习中
开心了就笑,不开心了就过会儿再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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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照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其仲裁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质,既不是民事行为,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具有可诉性。如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依法提请诉讼,其裁决结果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无权对劳动争议仲裁行为提请诉讼,法院不会(也无权)处理.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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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4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跟我想的也差不多?
但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完全黑白颠倒,严重违反有关劳动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枉法裁决,(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得要求求职者提供担保,企业没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竟然判决担保协议就是劳动合同,不支持劳动者提出的因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这显示严重曲解了劳动合同法,而且有明显倾向于企业的行为。
难道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此次行为就没有部门能管得了嘛
行政诉讼不会受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好像也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上级部门,投诉它,它可能也不会受理
????
真不晓得这种TMD的混蛋有谁管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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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8-4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竟有如此仲裁,劳动者能怎么办?
违规1:受理,开庭,结案时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申请人于2010年1月13日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至到2010年6月25日申请人经代理人催促才开庭审理。于2010年7月30日才作出裁决。
违规2:枉法裁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至少九项必备条款。
但简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视法律法规,错误地裁决用人单位违规跟员工签订的《担保协议》就是劳动合同。故驳回了申请人诉求双倍赔偿工资的请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简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视国家法规,偏向采信了用人单位事后编造的与申请人工资卡数额有差异的工资表。故驳回了申诉人诉求重新核算加班费的请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3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第十七条第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但简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误地认为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故驳回了申诉人诉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
4:由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诉人被.迫离职,但简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错误地认为是申诉人主动辞职,故驳回了申诉人诉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如果真如徐律师所说,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违法行为,那它的违法行为就没有部门能管理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好像也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管和上级机关,人民法院也不是,那到底哪个部门才是它的主管和上级机关呢?
我已不服裁决,提起了民事诉讼
但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也将投诉举报到底。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人民政府,直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总有一个部门可能会受理这样的投诉和举报吧?

社会已经越来越HEI,但我相信法律还是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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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没必要他在意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啊。他就是个前置程序嘛。你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劳动争议的案件受理费也就是1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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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地方的仲裁员都是合同工,他们也不具备相应的仲裁资格。我认为没必要和他们争论,他们早晚要被时代和制度淘汰。你就别为这事上心了。去法院解决你自己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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