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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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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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