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499|回复: 1

[案情警讯]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71万 男子领刑一年

[复制链接]

6527

主题

7598

回帖

5万

积分

少将

UID
15123
回帖
7598
主题
6527
积分
55057
阅读权限
190
注册时间
2008-10-23
最后登录
2025-5-26
在线时间
2453 小时
发表于 2010-9-25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市房山区村民李某为了牟取利益,不惜违反法律规定,他私自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另案处理)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从王某处收取人民币七十一万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李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李某作出的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

     李某今年45岁,北京房山区人,初中文化,农民。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于2002年11月至2006年11月间,先后三次与房山区琉璃河镇某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签订协议,租赁经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给该村村民委员会的医疗慈善用地共计21.15亩。2007年5月,李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订合同,以人民币230万元的价格将地块的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该公司,后王某违法开发、建设4栋商品楼。李某从王某处收取人民币71万元、北京现代牌轿车1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继续追缴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在二审审理时,李某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他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而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李某系租赁集体土地后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判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李某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对于上诉人李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中院经查认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李某为获取个人利益,擅自将其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他人并超条件使用,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李某的供述与在案证据亦可相互印证,故对李某否认犯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5698

主题

13万

回帖

34万

积分

精英会员

欽命中華水軍大臣

UID
5056
回帖
132282
主题
5698
积分
348906
阅读权限
220
注册时间
2007-4-11
最后登录
2019-5-10
在线时间
5186 小时
发表于 2010-9-25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突然想起美利坚合众国前总统里根遇刺案~~犯罪嫌疑人最后以瞬间精神病为由被判无罪~~~看看腐朽的资本主义世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6-16 13:54 , Processed in 0.05896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