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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专家:侵权责任法在举证责任划分上对患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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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0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部对医疗纠纷作出详细规定的法律———《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一直是坊间热议的话题。由于相关的实施细则没有出台,法院在适用该法过程中尚面临诸多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意见》进行**。其主要做法如何?这些做法是否适合广东甚至向全国推广?羊城晚报记者走访广东高院、相关医院和法律界人士。

浙江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提起侵权之诉,将统一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受访的众多法律专家认为,依照我国法律现在就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来处理医疗纠纷,而不是《民法通则》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浙江高院的做法的好处可以将这种处理标准更加明确化,从而避免部分法官仍然自主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表示,《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其规定多具有原则性、宏观性,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进行具体的规定,这些就需要在该法精神的指导下出台相关的《细则》进行明确。而在《细则》还没有出台之前,地方司法机关对此出台《意见》进行尝试无疑是件好事。


据广东高院民一庭负责人透露,目前广东高院对相关问题正在进行调研。


对于全面适用《侵权责任法》,也有部分单位、个人有不同意见。广州一位三甲医院负责人认为,如果完全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今后医患之间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以《侵权责任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或对医院不利。他说,在正常的医疗救助活动中,是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风险事故”。


“曾有这样的案例,有医生给一位急性阑尾炎病人进行手术,由于病人本身有心脏病等合并症,最后死在手术台上。还有很多的案例,是因为一些人对一些普通药物存在过敏反应,出现死亡事件。按照严谨的医疗事故评定,这些根本算不上是医疗事故,但如果适应了《侵权责任法》进行相关赔偿,由非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无论是从‘情理’上,还是‘法理’上,最后吃亏的很可能就是医院。”


也有人认为,全面适用侵权责任法在举证责任的划分上对患者不利。(羊城晚报 鲁钇山 张小磊 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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