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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党委、政府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汇报制度,把深化“大调解”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管理创新发展专项规划,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由党政领导工作责任制。
2.建强调解队伍。以退休法官、检察官、法律职业工作者等为主体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大力发展由基层干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组成的兼职调解员队伍。
3.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统一受理、综合研判、分流处理、分级化解、跟踪督办、总结通报等机制,对调解的范围、程序、时限、质量等作出明确规定。
4.加强基础建设。在各类行业协会、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学校广泛建立调解组织,在大型商场、规模性市场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和区域,设立人民调解室,做到实现“三个百分之百”落实“五有”。
5.推进衔接联动。以市委文件明确各乡镇“大调解”协调中心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牵头单位,整合各方力量,集中“会诊”疑难矛盾纠纷和跨地区、跨部门矛盾纠纷,实现信息共享、人员共用、矛盾联调。
6.突破行政调解。健全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设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专职副主任。加快建设各行政调解分中心,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将各行政部门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管理目标,逗硬考核,落实奖惩。
7.落实经费保障。将市、乡镇两级“大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出专款,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培训工作人员及调解人员、确保“大调解”日常工作正常运转。建立“大调解工作基金”,表彰奖励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参照人民调解经费管理办法落实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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