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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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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河蟹)称谓的起源
妓...女这一群体,古已有之,但真正被打上妓...女之标签的,并非是自古就有。而是在明清时代,昔时封建礼教被神圣化,民众的意识里灌输的都是君臣礼仪忠孝廉耻的道德教育,而对于曾经在唐宋时期地位不低的“伎”,诸如歌伎舞伎者,被视为最为卑贱的群体。在古代,妓...女称之为伎,最早起源于周襄王时代,《战国策·东周策》: “齐桓公 宫中七市,女闾七百,国人非之。” 鲍彪 注:“闾,里中门也。为门为市於宫中,使女子居之。”也就是宫中设淫乐场所。而这种情况,到了唐代的时候达到了鼎盛时期,在当时对这一群体的称呼为“伎”,她们所居的场所,都是王亲国戚方能涉足,由此可见在当时低位并不低下。即使唐之后的两宋,伎女的行业仍然是合法的。而她们的地位从唐诗宋词中可见一斑。但到了明清时期,这一行业在严重的封建礼化下,从“伎”到“妓”字面的变化,显见了这一行业地位上的变迁。
到了近代,妓...女一词被广泛称呼,诸如青楼女子、烟花女子等等,但真正到大规模声讨的,则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社会道德的固有观念,社会上的偏见以及卑视,认定这一行业同社会道德传承方面是不容于水火的。无论是地方执法者对其打击的力度还是那些高抱着道德牌子的人,认为这是社会之中的一大毒瘤,这些偏见从大众“妓...女”一词的其它冠以的骂声中可见一斑,诸如婊ZI、操皮肉生意者、卖身者、破鞋等等。而执法者又以更严厉的手段对此做出游街示众、公开私人信息等等,做为维护这个社会应有的道德而对此做出侵犯人性尊严的行为。
如果说,对卖...(河蟹)一词更改为失足妇女,就能得到人性和地位上的尊重,未免言过其实了。除非是将妓...女之一行业重新回到明清以前,因为在法律地位不被允许的情况之下,想要得到人性权利的平等那是绝不可能的。即使是目前,那些并非没有从事非法行业的公民,要想体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似乎都是一种奢望;试想,在强拆面前,合法的权益被强拆方剥夺的时候,为寻求合法的权益诉求,却是叫天不应入地无门,所谓的生活的尊严与幸福从来没有在法律面前体会到过;那么,在合法权益都不能受到法律合法保护的今天,一个本身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行业,能否在改名之后就会得到应有的尊重呢?答案是肯定的,绝对不能!这根本只是病重之人庸医换汤不换药的伎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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