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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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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效的。律师在庭上的辩护意见如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当事人委托,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周勇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及时做了会见和阅卷,对案情有了进一步了解,并代表当事人整理完部分检举材料。通过庭审,本律师认为指控周勇犯罪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属无罪。具体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存在未经审判即定罪的严重危险。
在公诉方看来,被告是从三个自然人即周华清、郭正芹、王朋手里进货的。成都公安机关材料称:一个已逮捕正在侦查中,一个应当地立案,一个被上网追逃了。即三人都没提起公诉或经法院判决是否有罪。
因此,如果认定本案被告进的是冒牌货,就是在本案中直接确定了另三个未经审判的自然人有罪。如果有关法院受理该三自然人的刑事指控,根据既判力法理,必须判决该三自然人有罪。如果刑事诉讼中出现这种情形,属严重违宪、违法。当然,如果有关法院查明该三自然人属于无罪,则本案若判周勇有罪无疑属于错判。
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认定属于具有决定关乎周勇在内的全部涉案人员是否犯罪的重要意义,应慎之又慎。
二、在本案中,周华清销售给被告周勇的商品是否属假冒商标并没有得到确定,从周华清处获取的所有证材至多印证被告周勇曾经从周华清手中购进过商品。但是是什么商品、周勇销售的是否就是该商品、并且是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证据。而郭正芹、王朋没有任何证材对本案周勇形成案件事实,仅有的只是资金往来记录。
根据公安机关2010年3月5日《情况说明》(见侦查卷宗第四卷186页),公安机关认定郭正琴的货品来自青岛胜匹克时装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绣城路160号,故郭正芹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犯罪事实发生地在山东青岛,随即将案件移送青岛公安局进行调查。
本律师从互联网上查阅青岛胜匹克时装有限公司公开资料:
该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拥有先进的日本JUKI缝制设备1200套,32条生产流水线,员工1200余人,主要生产服装,产品主要出口美国,欧洲、日本等。该公司客户有LEVI′S,GAP,VF-LEE,JCP,SEARS,H&M,WALMART,C&A等。
因此,本律师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认定被告从郭正芹处进货成立,则郭正芹的供货必然是正品!为什么公诉机关就一定认为不是正品!
和氏璧的故事为中国人所熟知:在战国时期,楚国有一个石匠叫卞和。有一天,他在荆山采石。意外的发现了一块石头。虽然外表上看上去很普通,但是他坚信在石头里面一定有好玉。他把玉献给楚国当时的国王,楚厉王。厉王派人去检查玉。但是派去的人回来说,那只是一块普通的石头,里面根本不可能有玉。厉王觉得自己被欺骗了,大怒。命人砍去了卞和的左脚。厉王之后,他的儿子武王继位。卞和又去献玉。可是大家然坚持认为那是一块普通的石头。于是,卞和又因为欺君之罪被砍去了右脚。武王去世后,他的儿子文王登基。卞和想再次去呈献宝玉。但是因为他失去了双脚,无法行走,于是他只能怀抱玉石坐在路边大哭。文王听说了这件事,派人去把卞和接来。文王命人把那块石头剖开,里面果然又一块宝玉。最令人惊奇的是这块玉从侧面看是绿色的,从正面看是白色的。因为是卞和所献,所以这块玉就被成为和氏璧。后来这块和氏璧被制成皇帝的玉玺,代代相传,成为大中国统治者无上权力的象征。
这个故事说明,真正的宝玉往往被主宰民众命运的大王误判为石头,怀宝者为此遭受错案冤屈。本律师不希望在今天的法治社会下再次看到同样的情形在司法中重演。
在报案材料里,报案人一口咬定紫罗兰公司与香港利惠之间的《销售代理协定》是伪造的。但是,报案人符松华同时向公安机关的作证讲协定书上香港利惠的公章是真的(见侦查卷宗第四卷186页符松华询问笔录)。这毫无疑问说明香港利惠曾和紫罗兰公司确有销售代理授权和具体合作。据此,公诉机关为何就一定认为被告进货一定不是正品!
因此,针对已经销售的商品,武断地、笼统地指控被告犯有销售假冒利惠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实属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严重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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