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1-2-15 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而税的问题是一个公法问题,《物权法》只规范私法问题,因此我们就没有在物权法中写入这一句话。我们认为土地既然是国家的,那么国家随时都可以颁布相关的法律来解决这个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这个问题就不着急了。
《21世纪》:你认为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具体如何收税,这块法律应该如何完善?
王卫国:我主张在收税时,公民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免税面积。土地应该首先给公民一个基本的居住保障,所以这个保障性面积是免税的。
然后超出的部分,分几个等级,比如超出100平方米的,200平方米的,500平方米的,甚至几千平方米,按照累计税办法,一级一级地来征收不同的税率,占的地越多你交税越多,有利于鼓励大家节约用地。而要落实这个制度,需要一些配套措施。比如户籍登记和房屋登记要联网,并且房屋登记要透明。比如你在上海、北京、深圳各有一套房子,我要把你房屋面积加在一起来计算。
商用地续期应尽量宽松容易
《21世纪》:《物权法》关于“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只适用于住宅建设用地,而对商用地在使用权届满后如何处理,仍是一个未知数。根据《物权法》的精神,你认为对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王卫国:《物权法》对于商用地的问题没有明确,当时是准备留待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来解决的。
但是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经过激烈争论,已经确定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所有权平等原则。就是说国家的、集体的、私人所有权,平等受到《物权法》法律保护。既然平等保护的话,那土地上我的厂房、我的投资产权所有这些东西都有一个所有权保护的问题,应该享有牢靠的保护。
并且中国土地制度的发展趋势是要强化对使用权的保护,提高使用权的稳固性,因为中国土地基本土地制度叫做“公有私用”,所有权是国家或者集体的,它不能姓私,但是使用权是可以姓私,市场上现在能交易、流转的就是使用权。使用权的稳固程度关系到市场上对这个财产价值的认可程度,和人们在这个土地上投资预期的这个差别程度。如果说人们对产权的预期越坚固、越长远,对于鼓励人们建设、投资、遵守现有的秩序,都是有好处的。所以对商用地将来肯定会设计出一种相当宽松、相当容易的一个续期制度。即便不是自动续期,也能使商用地的使用人能够有比较放心的申请续期的办法,并且如果国家要收回的话,也会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