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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报 南新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报告》。在审议报告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可以把提前退休的选择权交给妇女,这样既可以体现国家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又可以逐步解决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问题。(2月28日新华网)
目前,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并在这类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退休。这些年来,有关改革退休制度的争议没有断过。其中,延长女性退休年龄,以便实现与男性同龄退休的呼声很高,引起的反响也很激烈。
经过这几年的反复讨论,在女性退休年龄的争议上形成了一种共识,那就是将所有人都纳入一种标准是不恰当的。现今能够被大多数人接受的是一种灵活的思路,比如设计好一个年龄段,让女性可以在这段时期内自主选择。
当然,弹性退休年龄制对社会保障能力有着很高要求,总体上要能细致、及时地对人力资源的变化加以调适反应,能够做到放开搞活而不至于一团糟。自职能部门与社情民.意达成共识之后,这一方面就成了酝酿弹性退休制的基础工程。简言之,退休年龄上的性别平等仍然有赖于社保作为支持条件。
纵观主管部门近年来围绕退休制的表达,整体上仍处于十分谨慎的表态阶段。在这样的局面下,若能分步骤推行,例如将延长女性退休年龄作为一个试点的方向,然后积累经验,再延伸到全部的人群上,让养老制与工作权以符合人性的方式结合在一起,未尝不是值得期许的努力。
因此,与其说延长女性退休年龄是一个性别平等问题,莫如说是对现有社保和养老制度提出的要求。也只有后者做得牢固扎实了,才能获得它应有的实际内容。而从现实观之,拖得越久越不利,越早实验越能争取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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