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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发送诈骗短信将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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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诈骗定罪门槛由2000元提高为3000元

    ●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等五种诈骗犯罪情形从严惩处

    ●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昨(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于今日正式实施。《解释》提高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同时规定诈骗3000至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诈骗3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解释》明确了五种可以予以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名义、赈灾募捐的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务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些情形将被从严惩处。

    《解释》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情形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据新华社

    法 条 链 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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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该管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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