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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药家鑫案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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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就该案中的焦点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键词:激情杀人
  不属激情杀人因被害人无不当言行

  3月23日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开庭审理时,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对此法官表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是在开车撞倒被害人后,因担心被记车牌号,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杀人灭口行为。被害人张妙在本案中完全是无辜的,没有任何不当言行。药家鑫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键词:自首
  药家鑫主动投案行为被认定为自首

  被害方认为,药家鑫在警方最初询问时否认杀人事实,药的父母陪子投案的行为不应构成自首。
  法官指出,被告人药家鑫杀害张妙后,在逃离现场途中又将两行人撞伤,公安机关在处理其撞伤两行人的交通事故过程中,虽然根据被撞的两个行人伤势较轻而药家鑫所驾轿车车损较大的疑点,作为一般怀疑对象对药家鑫进行了询问,但并未认定药系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公安机关曾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亦矢口否认。后来,药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具备了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两种情形下自首后不应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不能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也就是说,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应当从宽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即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从宽处罚:第一种,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第二种,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

  药家鑫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

  在本案中,虽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但还是被判处了死刑。办案法官指出,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

  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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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新闻内存

  死刑执行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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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观点

  药家鑫案的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药家鑫案案发至今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昨日,药家鑫被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后,一些法律专家也发表了各自对该案的看法。

  民事赔偿数额有些低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明雄认为在刑事方面,一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判决,但在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判决的赔偿数额则过低。他说:“事实证明一审法院并没有受到旁听问卷的影响,也不存在被权力操纵的问题,司法还是独立的、公正的。”他认为,这个案件还没有结束,估计还有二审,最后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该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首届全国十佳律师、岳成律师事务所所长岳成表示,此案的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有示范意义。他表示:刑罚的目的有两点,一是特殊预防,即对被告本人、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警示,防止再犯罪;二是一般预防,即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以警告社会不安定分子,告诉他们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毕律师认为,司法需通过这样的案件重建公信和权威。司法独立首先要独立于掌权者,同时也不能受舆情左右,法院只忠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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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 短评 药家鑫被判死刑 公众叫好很正常

  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公众大多表示欣慰。其实绝大多数网民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关系,似乎有点儿奇怪的是,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却引来众多网民的叫好。

  连捅8刀把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演变成故意杀人案,药家鑫的举动缺乏人性,突破了人伦底线,引发公愤。因此,尽管普通网民与张妙没什么关系,但刺激了每个普通人的神经。

  有了这样的叙事基础,在公众看来,如果法院对药家鑫不依法判处最重的刑罚,便意味着宽容或纵容违法犯罪,也就意味着将从法律笼子里放出更多“药家鑫”来,这样一来,公共安全的防护罩被打破了,大家共同走进了一个弱肉强食和人人自危的丛林社会及时代。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药家鑫该受到法律怎样的惩处,法律和公众自然有个评判标准。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语境下,公众不仅用这杆秤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用这杆秤来称法院的公平心,用这杆秤来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及希望,并以此来判断自己将来到底要不要信仰法律。

  可见,法律对药家鑫的惩处,不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普通的杀人案,而是一起关涉到人性和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公众心理安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事件。上升到这样的高度,药家鑫受审引起社会舆论和网民高度关注、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引来众多网民叫好,再正常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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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3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犯不死,天理不容!该犯不死,TG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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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判决结果不满意

  22日下午15时许,记者拨通了张妙丈夫王辉的电话。

  已经知道判决结果的王辉似乎并没有释然,他说对判决结果并不是很满意。

  王辉说,在审判现场,药家鑫的父母一直没有出现。而药家鑫自始至终一直表现冷淡,“就是听到宣判结果,他也面无表情。”说到这里,王辉更是情绪激动地说,“我真恨不得上去揍他。”

  不给药家鑫任何机会

  之前有网友留言,称药家鑫在学校表现很好,还利用业余时间代课挣学费。部分网友也表示很同情药家鑫,希望可以给他一个机会,从轻判决。

  对此,王辉态度坚决,表示不可能,“我坚决要求判他死刑,而且要立即执行。”王辉说,自己这样坚决并不完全是想一命偿一命,“他(药家鑫)歧视农民,我这样做是为了给广大农民、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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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担心儿子未来生活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很多人都松了一口气。但更多人担心的是张妙两岁半的儿子以后如何生活,这也正是王辉所担心的。

  提到儿子,王辉的声音有些哽咽,他说孩子一直吵着要找妈妈。更让王辉难过的是,仅仅两岁半的儿子有一天突然问他:“妈妈是不是让别人杀了?”

  王辉说,自己不知道该如何回答,担心对孩子幼小的心灵产生影响,“孩子太小,他妈妈的事情不知道怎么和他解释”。

  要把网友捐款给儿子

  一审判决要求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王辉表示,这些赔偿金远远不够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当问到是否会上诉要求增加赔偿额度时,王辉说“以后会考虑(上诉)”。

  有网友在微博上公开表示要为张妙的儿子捐款。对此,王辉表示,如果有捐款自己会接受,所得赔偿金和捐款都会拿来供儿子读书,给儿子盖房子,“要给儿子盖个农村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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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方说法

  药家鑫律师:应保障药家鑫辩护权

  一审结果出来之后,药家鑫的辩护律师路刚在微博上与网友进行交流。他表示,自己会为药家鑫辩护是在履行律师的职责,“就像医生不能拒绝病人,辩护律师也不能拒绝被告人。”

  路刚表示,被告人(药家鑫)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有公正的判决。但是,被告人在法院依法判决以前,其只是涉嫌犯罪,其是否罪大恶极,应当由判决来进行认定。为了保证公正的判决,法律赋予了被告人辩护权。(自己作为)辩护人应当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从轻的辩护意见。

  路刚表示,“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不是就肯定被告人的行为,对此行为我也气愤、遗憾;对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属也极其同情。但问题是不管被告人犯什么样的罪,他的辩护权应当得到保障。”

  网友声音:药家鑫应该获死刑

  药家鑫一审结果出来后,各论坛网站反响强烈,截至昨日19时13分,新浪微博共有571249条微博参与药家鑫一案的讨论。大部分网友支持判决结果。当然,有的网友认为,死刑伤害的是两个家庭。

  有新浪网友表示,药家鑫确实应该判死刑。不过,他卑劣和凶残的人格,把自己21岁才开始的美好生命断送了,世界上多了两个伤透心的母亲和一个没有母亲的孩子。

  不过也有网友坚持认为,应该给药家鑫一个机会。

  也有网友称,目前很多国家废除死刑,其主要原因就是给罪犯留条命,可以来赔偿受害者家属!这对受害者家属来说,比处死罪犯而快意一时有价值多了!可以说,处死一个杀人犯,没有人会由此得到好处,包括受害者家属和整个社会。建立犯罪分子终身强制性赔偿机制,才是对受害者家属真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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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家鑫母校:坚决拥(河蟹)院判决

  22日,西安音乐学院在其学校网站上发表名为《我院师生坚决拥(河蟹)院对药家鑫案的公正判决》的文章。

  文章称,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处故意杀人犯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院师生员工坚决拥护和尊重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作出的公正判决。”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西安音乐学院宣传部,但截至昨日21时30分,宣传部的电话一直都未接通。

  此后,记者电话采访了西安音乐学院的丁姓同学。他说,“大家表现得一直很淡定,没有太大情绪”。

  丁姓同学说,药家鑫出了这样的事,作为校友自己很难受,因为药家鑫在学校表现一直不错,“但是法律是公正的,他也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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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写

  网友借微博为张妙家属捐款

  “从今日起到4月30日00:00,凡转一次本微博,我将为张妙女士的女儿(应为儿子,编者注)捐助1元人民币……”昨日,一条新浪微博引起众多网民关注,发起者称要为药家鑫案被害人家属捐款,此后该微博被迅速转载。

  6小时转发近20万次

  尽管有每人只能转发一次的规则,但短短6小时,该微博已被转发191301次,评论55352条。

  微博作者是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的研究员傅蔚冈(查看微博)。他告诉记者,写这条微博纯属偶然,只是想帮助张妙家人。“和朋友去吃午饭的路上谈起药家鑫的案子,听说被害人家属家庭条件不好,就想帮助他们,于是用手机在微博上发出了捐款意愿。”

  微博发出后傅蔚冈并没有注意,“我的微博粉丝原来只有600多个,心想能转发几千条,也就行了。”

  13时15分,一名朋友打电话告诉他,已经有7万人转载了他的微博。

  捐款者自称是工薪阶层

  13时58分,傅蔚冈再次发出微博,“考虑到实力有限……我只能设一个上限,以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家属申请的民事赔偿额为限,计54万。”

  “我也是一个工薪阶层,如果按照这个速度一直转载下去,我可能要破产了。”傅蔚冈说。

  不过,不断有网友表示愿为其分担:“我帮你找来10万赞助”,一位匿名网友表示;“先生善举,愿意为傅先生分担1000元善款!”

  傅蔚冈表示,如果捐款的数额超过上限,也将全部捐给被害者家属,并将捐款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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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3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外围市民支持死者家属,被害人张妙的丈夫紧紧抓住一市民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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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杀人 还是第一次听说
做自己爱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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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死刑。
       世界が终わるまでは、离れることも无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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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人就是该杀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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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该放手时需放手,施主太执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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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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