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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被盗,物管拒绝承担责任 几天前,市区河南岸某小区的住户罗先生因为出差,有一个晚上没有在家住。
第二天上午回来,发现家里有些异样,仔细一看,笔记本电脑和手提包都不见了,一些比较值钱的衣物也不翼而飞,丢失的东西总共价值3万元左右。罗先生马上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同时找到小区物业管理处想讨个说法。 “没想到他们一口回绝了我。”说起当时的情景,罗先生至今一肚子气。“我们这个小区物业管理处收费五花八门,但摄像头等安全监控设施一样都没弄。”罗先生认为,小偷进了家里,作为小区管理者的物业管理处应该承担责任,“我们住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就是希望安全有个保障。要不然每个月交那么多物业管理费做什么用呢?” 与罗先生有类似遭遇的市民还有不少。记者查阅本报热线曾经接到过的一些投诉和网上一些网友的报料,不少人都说家里丢了东西后,小区物业管理处都是推诿,没哪个愿意主动负责和赔偿损失。有的业主表示无可奈何,更多业主自认倒霉。 ■ 物业公司 无责任能力保证住户财物安全 市区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处普遍表示,物业管理处虽然有责任聘请保安人员,全天候值班与巡逻,维护好小区秩序,并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但是,对于住户家中的财物,他们没有责任保障安全,也没有能力担负得起。 “一方面,小偷要混进来,我们没办法完全察觉并及时阻止,谁知道哪个是小偷呢?另一方面,我们也不知道住户家中到底有些什么东西,丢了多少东西,没办法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比如业主说丢了1万元,但凭据在哪里?”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物业管理人员说。 一些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表示,物业管理费的用途是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其中,“公共秩序维护费用”在安全方面指的是“秩序维护费用”,而不是业主人身和财产的看管和保险费用。所以,住户家中被盗要求物管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 律 师 物管责任应看其是否有过失 据了解,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与小区失窃案件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购房合同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也都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乐文认为,物管的责任应该看其是否有过失。 周律师介绍说,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保安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根据小区特点,做好外来人员和车辆的进出登记,及时联系业主,做好监控系统的运行和值守。其次,提供24小时安全巡逻服务。最后,在小区内发现犯罪嫌疑以及危险品,或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各类灾害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业主家里被盗,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比如保安擅自离岗,盗贼入门业主发现后向物业公司求救无效,监控录像带上有盗贼出现,而当值的保安却疏忽没有发现,或者发现盗窃行为却没有及时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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