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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商品房销售中的广告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视为合同约定内容的,购房者可以据此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但,从楼主所说情况来看,楼主与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广告内容不作参考,即按常理理解,是指双方对交易条件的达成不以广告宣传的内容为准,在此情况下,楼主难以主张相应权利。
楼主说补充协议开发商没有签字盖章,但估计只是楼主持有的那份,开发商自己保留的那份可能不是这样,楼主应该不会也没有签字吧?所以,亦难以据此否定补充协议效力。
当然,还有可能存在下列等等影响合同条款效力的情形: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出现两种以上解释的时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具体,要看到合同才好说。)
以上答复,望对楼主有所帮助。在此,还是要提醒各位消费者,对普通百姓来说,修房造屋是大事,千万不可大意,在签字前还是要想仔细、看清楚、问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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