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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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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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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0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三条解读空间大
大道至简,阳光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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