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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广告中不得用“极品”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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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晨报讯 极品别墅、极品佳酿、极品茗茶……这样的广告语违反《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日前重申,“极品”二字不得出现在广告中。
按照《广告法》规定,类似“最佳”、“最高级”等绝对化词句不得用在广告中,近年来,“极品”二字取代“最字头”词句频频出现,尤其在房地产和酒类广告中最多。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明确“极品”二字属于绝对化用语,也在法律禁止之列,类似的还有“国家级”等形容词。
大道至简,阳光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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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9 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未命名.jpg 腾讯经常说自己是最大,最大算不算呢
大道至简,阳光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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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soso_e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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