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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昕亚图游泳池的做法合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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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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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资阳市 电信
今年在昕亚图游泳场办了一张卡,360元游20次,办时工作人员告知要在8月31日前游完,否则不退钱。
目前,卡上还有近200元,确实每天去也游不完了。请问律师他们的说法是不是霸王条例,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消费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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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资阳市 电信
这个?
买的时候考虑过没有?
我在美好家园给娃儿办了个半年卡,四楼跳蹦蹦床的。
不办卡的时候呢是每次10元,觉得不划算,后来办了半年卡180元。
随时去耍,这九月初就到期了,我仔细算了一哈,去的没有10次。
没卡的时候觉得想耍,办了卡随便你耍,你却不怎么想耍了,这就是人的心理。
签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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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上海市普陀区 上海壹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高消费,没去过,我都直接下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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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 联通
不退钱,你问哈来年还可以用不嘛
各自牛B的岁月比不上一起发傻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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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埃及
別個開始就給你說清楚了的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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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省资阳市 电信
虽然这种情况是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但个人认为商家的这种做法,或者叫做营销策略欠妥。
从情理上来说,市场经济讲究的是公平、互信,商家以办卡优惠的方式来促销本没有错,但对消费者的实际消费情况应该有个更合理的区别对待,毕竟,消费者最终是会算经济账的,不要因小失大,丢失大量的客户群体,生意还是更多的要靠口碑、靠老客户捧场。
从法律上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河蟹)》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民法通则》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消费者支付价款和酬金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对应的商品和服务,如果以办卡批量计费的方式来消费,而最终的结果却比按次计费更高,明显有违消费者的初衷,这样的合同条款难以说是公平合理的。
其实,商家完全可以采取折衷的方法,比如:在办卡时明确,该价格为批量消费价格,需达到一定消费数量,如果不能在约定期限内消费完毕,可以按相应次数享受不同价位来计算并退费。这样的方式,或许更能够避免争议,也能够吸引确有需求的消费者。
另外,特别要提醒商家和消费者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这种性质的消费卡,如果是记名的,不得设立有效期,如果是不记名的,其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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