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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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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四川省资阳市 电信
虽然这种情况是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但个人认为商家的这种做法,或者叫做营销策略欠妥。
从情理上来说,市场经济讲究的是公平、互信,商家以办卡优惠的方式来促销本没有错,但对消费者的实际消费情况应该有个更合理的区别对待,毕竟,消费者最终是会算经济账的,不要因小失大,丢失大量的客户群体,生意还是更多的要靠口碑、靠老客户捧场。
从法律上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河蟹)》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民法通则》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消费者支付价款和酬金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对应的商品和服务,如果以办卡批量计费的方式来消费,而最终的结果却比按次计费更高,明显有违消费者的初衷,这样的合同条款难以说是公平合理的。
其实,商家完全可以采取折衷的方法,比如:在办卡时明确,该价格为批量消费价格,需达到一定消费数量,如果不能在约定期限内消费完毕,可以按相应次数享受不同价位来计算并退费。这样的方式,或许更能够避免争议,也能够吸引确有需求的消费者。
另外,特别要提醒商家和消费者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这种性质的消费卡,如果是记名的,不得设立有效期,如果是不记名的,其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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