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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侦查机关反对刑诉法增设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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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8月24—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月30日,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生活中,刑事诉讼法在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大修,备受关注。
侦查权“对垒”公民权
沉默权该入法吗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针对此次修法中新增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仍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认为,“这说明沉默权仍然没有被我国法律明确认可。只有有条件地确立沉默权制度,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现实中,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屡禁不止。原因之一是,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供述自己是否犯罪的义务,且侦查机关将获取口供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侦查机关过分依赖口供、以口供为中心展开侦查的司法现状,不得不让人担心:一方面,公安、检察等侦查机关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措施的采用屡禁不止;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如果一味依赖口供,是否会阻碍办案人员侦查技术和侦查设备的提高?
侦查机关对此反应十分强烈:沉默权入法,法规超前,难以驾驭和执行,对惩治犯罪将造成妨碍。拥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案件的巨大责任和巨大风险。沉默权入法,无疑让侦查机关办案成本大幅提高,现有侦查方式面临巨大挑战。
对此,许多专家不予认同。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如实供述不应该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17条应删除“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应完整表述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或者做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他认为,“证明”与“证实”涵义有别,“证实”是指证明到属实,为了进一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用“证明”更为恰当。
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刑事诉讼法修改要回答的问题;如何有效惩治犯罪,也是慰藉被害人及其家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法的终极关怀在于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折射出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大道至简,阳光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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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港和西方影视剧里面经常有警察说,你有权保持沉默....
大道至简,阳光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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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24米的阳光 发表于 2011-9-14 17:01
香港和西方影视剧里面经常有警察说,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所说的话都会成为呈堂证供
别再为错过了什么而懊恼,你错过的人和事,别人才有机会遇见,别人错过了,你才有机会拥有。人人都会错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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