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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一桩“民告官”案 缘何要打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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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7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河南频道10月17日电(新华社记者闻有成) 2011年6月17日,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判决,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了结的一起"民告官"、 "官告官"、"马拉松"式的侵权案,判决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原新乡市郊区民政局)败诉。从而使这起长达14年之久,政府多个部门联手抗击法律,公民李福金不屈不挠,依法状告民政局行政侵权案最后获得胜诉,跌宕起伏的案情,终于得到圆满的谢幕。


  戴上 "红帽子",自己投资创办的企业却被夺了权
  1998年2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庄严的审判庭,国微高悬。

  这个日子,是李福金"红帽子"官司的第一次开庭,也是他人生第一次走进法院打官司。

  原新乡市电工厂厂长李福金与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为一顶"红帽子"对簿公堂,成为人们注目的焦点。

  这顶帽子不是人们平时所戴的帽子,而是一种戴在企业头上的"红帽子"。在80年代中期,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一些私营企业为了生产和经营方便,往往把自己的企业冠以全民或集体所有制性质,为自己披上一件公有的外衣。这种现象后来被形象地称为企业戴"红帽子"。

  1984年8月,在父亲李运生的支持下,李福金在其父亲承包的村南河沿土地上投资创办新乡市郊西电工厂。办厂没有资金,李福金就把自己当工人时的全部积蓄拿出来,并在父亲承包的桃园地里砍树变卖,赊账买砖瓦、木料建起了厂房。李福金把原漆包线厂废品库里的破机器、旧电器用较低的价格买回来,把废料割锯开,重新拼装焊接成漆包线机。在村里苦战了半年多,终于在1985年6月生产出了漆包线,李福金任厂长。

  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一些人对私营经济存有偏见。特别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像李福金这样的企业享受不到国家的优惠政策,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都有困难,甚至连职工领结婚证,汽车进京证都无法盖章。在困惑中李福金开始想方设法寻找"红帽子"戴。

  1985年12月,李福金将郊西电工厂挂靠到新乡市牧野区民政科名下,更名为"新乡市福利电工厂",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集体经济"。新乡市福利电工厂登记注册的26万元资金,全部由新乡市郊西电工厂的财产转化而来。厂址、人员、财产均未变,负责人仍是李福金,只是更换了一下名称。

  戴上"红帽子"的新乡市福利电工厂,企业效益连年上台阶,1992年5月,新乡市福利电工厂又更名为"新乡市电工厂",负责人仍是李福金。至1996年年底,该厂的注册资金已增至935万元。工厂的净资产总额已达1471万元。

  就在这时,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李福金对记者说,我的管理权、财权、人.权无奈全部被两个文件剥夺了。他们正一步一步地实施剥夺我法人资格的行动计划。

  1997年8月18号,民政局下了第三个文件,免除了李福金的厂长职务,取消了他的法人代表人资格,任命郝建峰为厂长并赋予法人代表资格。

  李福金说,我只是一个普通公民,政府下的红.头.文.件有权处置我,但是我没有办法对抗他们。

  李福金与民政局由此发生了产权纠纷。

      最高法院裁定: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1997年12月15日,李福金对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李福金状告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要夺回产权。

  随着法庭审理的深入,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提出的"从税收上看,新乡福利电工厂共减免了1000余万元税金"成为新的焦点。

  记者就新乡市电工厂减免税问题采访了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也就是说,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都可以安排残疾人就业,兴办社会福利企业。

  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说:"对安排待业青年、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私营企业,税务部门可比照对集体企业的规定,酌情给予减免或免征产品税和营业税。"

  据了解,新乡市电工厂正是由李福金个人投资创办的企业,靠挂在郊牧野区民政局名下,安置的残疾人占了生产人员的50%以上,依法享受了减免税优惠。理所当然,减免税额应归新乡市电工厂所有。

  在法庭辨论中,民政局说,郊西电工厂建厂与李福金无关,又找不出是谁投资建设了郊西电工厂,法律人士说,郊西电工厂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

  一晃6年过后,法院最终审理查明:1984年8月,李福金是在其父亲承包的土地上投资创办了新乡市郊西电工厂。1985年6月,当时的郊区民政科与郊西电工厂签订了将该厂改建为新乡市福利电工厂的协议书。同年12月,民政科以其与郊西电工厂联合兴办新乡市福利电工厂为由,致函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郊区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李福金。

  记者看到一份以新乡市电工厂名义于1998年2月10日填写的《新乡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文本》,这份《产权界定文本》称:新乡市电工厂1993年投入380519.38元,新乡市郊区民政局1993年投入339065.09元。国家减免税至1997年累计为10131960.18元。集体财产合计为14627458.14元。

  1998年2月11日,新乡市郊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向新乡市电工厂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确认新乡市电工厂的集体资产为1377万元,并确认1377万元归"本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然而,记者发现产权登记证核发时间是在1998年2月11日,即发生在李福金对新乡市郊区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1997年12月15日起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之后。

  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牧野区民政局拿不出自己对电工厂有投资的证据,证明《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证》认定的事实不实。而且,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属无效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新乡市郊西电工厂是由李福金个人投资创办的企业,于1985年12月投挂靠到牧野区民政局名下。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新乡市电工厂理应归李福金个人所有。

  但"红帽子"案导火索起于"三个文件",李福金的诉讼请求就是请求法院撤销这三个文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牧野区民政局下发的三个文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内部行文件,于1998年5月判决,驳回了李福金的诉讼请求。

  当时,李福金感到很茫然,免我厂长的文件直接指向我李福金本人和我的厂长职务,怎么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呢?内部文件仅指只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的文件。电工厂没有行政机关的投资,我也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三个文件发给电工厂和我,分明是跑到行政机关外部去了,怎么会是内部文件呢?

  李福金对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福金把"红帽子"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这在过去是罕见的事情。

  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裁定撤销了该判决,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省法院对重新审理此案非常慎重,让双方充分提供证据并反复核实证据,组织双方就事实和法律问题充分展开辩论。还就减免税问题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对所请示的问题非常重视,邀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一起共同研究,一致认为减免税不属于投资范畴(归企业所有)。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作出判决,认定三个文件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新乡市电工厂自1985年12月登记注册至1987年8月18日,牧野区民政局没有直接向电工厂投资,无权任免新乡市电工厂厂长,其任免电工厂厂长的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行为,判决撤销了牧野区民政局的三个文件。

      权力机关抱团,以公权抗击民权回避生效的判决
  李福金揣着省高院撤销三个文件的判决非常高兴,心想该恢复我的厂长和法人代表,让我回去行使我的职权了。在等到上诉期15天的最后一天,牧野区民政局向省高院递交了一份上诉状,接着又以牧野区民政局的名义下达了14号文,指令电工厂重新民主选举厂长,这个选举不让李福金参加。民政局把由三个文件任命的郝建峰选举为厂长,变原来的非法方式为合法。

  李福金拿着省高院的判决书进不了厂。没有办法,他又到省高院找主审的法官,说梁法官你看看判决书撤销三个文件,我回去他们自己又选一次厂长,你说说哪个是合法的哪个是不合法的呢,你能不能让执行厅执行一下?

  梁法官说行政诉讼法就是这样规定的,对于政府的文件对的就维持,错的就撤销。你让执行厅去执行什么呢?

  法院说,撤销判决没法执行,怎么办?他又去找法律界人士寻求对策,他渐渐悟出,那是我李福金投资办的厂,厂里的职工除我以外都没有投资,是假集体、真私营,省法院判决下来以后就应该还给我。

  2000年元月5号下午,李福金组织了80多个工人进入工厂,张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敲锣打鼓宣布李福金恢复行使对电工厂的管理权,并控制了工厂公章、财务章。

  当地派出所的所长来了,李福金说省高院的判决书已经下来了,我是恢复行使我对电工厂的管理权呢。所长说你行使管理权打什么110呢?李福金说我没有打,打110的是民政局。所长说不管是个体企业、集体企业还是国营企业,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我们公安机关都给予维持和保护,希望你们在交涉过程中要在符合法律范围内进行,不要做出过激行为。

  到了晚上8点钟左右,区公安局长带着20名刑警来了,来的还有区委副.书记、民政局局长,大概有30多个人,进到李福金办公室的有十几个人。

  局长说我们是代表区委区政府四大班子的会议精神来抓你的,来维持秩序的。李福金说请你看看这个判决书,我来这里是依照省高院的判决来对电工厂行使我的职权的,这个厂就是我投资办的。你可以看看材料再抓我不迟,抓我好抓,但是你不要抓错了,要依法执法。

  局长说,这样,我们公安机关现在是垂直领导,但是有四大班子的会议决定我们必须执行,今天一看到省高院的判决书内容这么多一下子看不过来,现在的情况是四大班子说郝建峰是经过民主选举的厂长,都是合法的,公安机关不知道哪个是有效的,哪个是无效的。

  局长说你把抢到手里面的公章、财务章还有民政局局长的小车,你先交到公安机关手里面,我们给你保管,先不抓你,明天早上你跟区里领导到省高院咨询一下,看看究竟该谁来对电工厂进行管理,谁是合法的厂长。如果省高院说你是合法的,回来以后我就把这些公章、财务章交给你管理。结果局长给我打了收条,李福金把这些东西交给了局长。

  不料,第二天早上6点钟,负责看厂的人员告诉李福金,牧野区政法委一位副.书记带领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和王村派出所的干警70多名,强行将电工厂大门砸开,撕毁财务室的封条,将厂里的保卫人员全部赶出工厂,对稍有不从的职工动手打骂,打伤了3名职工,并以破坏生产秩序的罪名将李福金任命的保卫科长刑事拘押。

  李福金说,昨天说好今天跟区里领导到省高院咨询,政府怎么不讲一点信用呢?李福金跑到厂里,有位警察认出是李福金,劝李福金跑。李福金说跑什么呢?他说我们70多个警察要抓的就是你李福金。李福金一看不对头,便赶紧跑了。

  揣着胜诉的判决书开始大逃亡。李福金跑到广州,后来又跑到芜湖,最后跑到北京投亲靠友,状告牧野区政府,拿着公共权利对付一个手无寸铁的老百姓。有什么办法呢?告赢就告赢,告不赢也得告呀!

  事发当天,电工厂的职工百余人自发地组织起来,到区政府门前和新乡市政府门前静...坐,质问是权大还是法大?他们还自发地找记者反映问题。

  李福金的行为到底是否合法?李福金还算不算电工厂厂长?惊心动魄的一幕过后,带着这个问题,记者走访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这一案件的几位法官。

  他们认为牧野区民政局下发的三个文件,撤销了李福金的厂长职务,李福金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这三个文件,恢复其厂长职务和法人代表资格等。现在,这些文件已被省法院的判决撤销,对李福金来说,不再有文件上的约束,企业应该恢复到三个文件前的状态。同时,宣判本身就是宣告在判决书生效后执行。本案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现已生效,当事人必须按判决履行义务是毋庸置疑的。

  河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李道民在河南省人大会议上答复记者的提问说,发生在新乡市电工厂的这起案子,省高院已经判决撤销了新乡市郊区民政局的违法文件。文件撤销后,该文件的违法行为就应终止,由文件任免的厂长、副厂长没有效力,原电工厂厂长应该恢复其厂长职务。

  牧野区区委、公、检、法联手阻挠河南省高级法判决执行的做法,引起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批示。河南省委和新乡市委组成联合调查组, 2000年2月17日开始对发生在新乡市电工厂的暴力抗法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了九条处理意见,这九条意见的第一条就是让李福金回厂履行职务。

      握着权不作为,工商局连续四次败诉无奈做纠正
  李福金回厂后,工厂许多事情要法人去处理,于是,他向工商分局提出将电工厂的法定代表人由郝建峰变更为李福金的申请,同时递交了省法院的判决书和省市委联合调查组的处理意见作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证据。

  工商分局说,你还是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还得主管部门批准,不批准我们就没有办法给你变更,请你填一个表,填完以后让民政局给你盖章。结果民政局不给李福金盖章。新乡市电工厂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郝建峰。

  为了摘掉"红帽子",李福金于1997年9月2日向新乡市牧野区工商分局递交了《关于纠正新乡市电工厂假集体性质的申请》,同时递交了15份证据材料。区工商分局没有答复,李福金于1997年11月以区工商分局为被告,向省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省法院经过审理于1998年5月6日作出判决,判令工商分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提交的《关于纠正新乡市电工厂假集体性质的申请》中所提申请事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1998年8月20日,被告作出答复说:经研究予以维持新乡市电工厂原核定的经济性质。李福金对答复不服,向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1998年10月28日,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李福金提交的〈关于纠正新乡市电工厂假集体性质的申请〉的答复》。"

  李福金对复议决定不服,于1998年11月再次起诉到河南省高级法院。省法院不予受理,要求李福金取回起诉状。李福金提出,如果省法院认为该案不应由省法院管辖,可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可以下裁定驳回起诉。不同意取回起诉状。省法院既不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也没有下裁定驳回起诉。该案被压了下来。

  无奈,李福金2000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督促,省法院于2001年初指定新乡市中级法院管辖此案。

  2001年7月3日,新乡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 "撤销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郊牧野区分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关于对李福金提交的〈关于纠正新乡市电工厂假集体性质的申请〉的答复》。"判令被告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2001年8月30日,被告再次作出答复说,"你未提交清产核资机构出具产权界定的法律文件,不符合财清字(1998)9号文件精神。"

  李福金第三次提起诉讼。新乡市中级法院指定新乡县法院管辖。新乡县法院2002年元月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第二次答复,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2002年6月5日被告第三次作出答复说:"你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新乡市电工厂系你个人投资开办。维持新乡市电工厂原集体性质不变。"

  李福金第四次提起行政诉讼。新乡市中级法院再次指定新乡县法院管辖。2003年元月17日,新乡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被告2002年6月5日作出的答复,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这已经是工商分局第四次败诉了。

  区工商分局在四次败诉之后,在法定限期内并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李福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3年6月23日新乡县法院根据原告的执行申请向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立即执行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区工商分局组织了专案调查小组,对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7月30日写出调查报告说,洪作成证明,郊西电工厂存入银行的第一笔资金3000元是李福金交的;窑厂村村委会、经联社和窑厂村村(河蟹)生等人证明,他们都没有投资,郊西电工厂是李福金投资创办的;牧野区民政局拿不出对电工厂有投资的证据;电工厂职工除李福金外,对电工厂都没有投资,李福金是电工厂的唯一投资人。

  2003年10月17日,区工商分局对李福金的申请作出答复说:"新乡市电工厂的经济性质系李福金个人投资创办的私营性质的企业,原注册登记的集体性质应予纠正。"

      庄严的法庭上,演绎权力机关荒唐的"官告官"
  "现在乱套了,什么乱套了?现在李福金不但民告官,还生出官告官了,"一位法官对记者说。

  原来,区民政局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区工商分局,要求撤销工商分局2003年10月17日作出的《关于对李福金提出〈关于纠正新乡市电工厂假集体性质的申请〉的答复》。

  2004年1月28日,新乡市红旗区法院作出判决,维持郊区工商分局对李福金的答复。

  区民政局上诉状称,工商局对案件资产性质的认定,工商局是无此职权的;工商局所作答复程序违法;工商局认定民政局没有投资是错误的;工商局以省高院(1999)豫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并作为定案依据是错误的……

  区工商分局答辩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经济性质是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有核准企业性质的法定职责。依据李福金的申请所作的答复,不仅是工商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所确定的职责,也是履行省、市、县三级法院历次判决所确定给我们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干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工商局所作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完全合法,请法院予以维持。

  新乡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终审判决:"驳回区民政局上诉,维持原判。"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分局于2005年5月19日为新乡市电工厂颁发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写明投资人:李福金。

  摘"红帽子"的案件本以为到此就结束了,虽料,2006年7月24日牧野区民政局又向新乡市中级法院起诉红旗区工商分局,要求撤销该局2005年5月19日核发给新乡市电工厂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新乡市中级法院认为这是重复起诉,遂作出行政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民政局不服,又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又作出行政裁定,撤销新乡市中级法院行政裁定,指令新乡市中级法院继续审理。

  新乡市中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福金要求郊区民政局拿出对新乡市电工厂有投资的证据,郊区民政局答复说,郊区民政局对电工厂没有投资,这个问题已经重复多少遍了,以后不要再提了。李福金又问:"郊区工商分局给我的答复侵犯了民政局什么合法权益?民政局说不出来。

  李福金说,既然区民政局承认自己对新乡市电工厂没有投资,新乡市电工厂里便没有区民政局的投资权益,不拥有任何产权。既然区民政局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区工商分局2003年10月17日作出的《关于对李福金提出〈关于纠正新乡市电工厂假集体性质的申请〉的答复》侵犯,区民政局依法不具有原告资格。

  但李福金没有料到,新乡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再判决,判令红旗区工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李福金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李福金刚摘掉的红帽子又被戴上了。

      无奈之下向省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他流下感激党的泪水
  "我已经精疲力尽,看不到任何希望了。" 李福金说。

  在"红帽子"官司绝望时,李福金投奔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做最后的挣扎。

  李福金含着泪诉说,当时,我还不能深刻理解改革开放政策、对发展私营经济存在疑虑的情况下,将电工厂挂靠到区民政局名下。更名后的新乡市电工厂名为集体,实为我个人投入和企业盈利积累形成,无群众投资、无上级拨款。企业的资产增值,全靠我带领全体职工艰苦奋斗创业形成。G.C.D讲究实事求是,就应该承认是私营经济。理应恢复它的本来面目。

  李福金回忆说,他经营电工厂在商业大潮的风口浪尖上几遇绝境又几次化险为夷,从1984年到1997年的十三年中,已经把自己的命运和电工厂紧紧连在一起。区民政局仅凭下达的三个文件就将他"扫地出门",把工厂的财权、人.权、物权全部拿走,使他13年的心血和汗水都付之东流,这是不公平的。

  河南省检察院经过近一年的审查, 2009年7月17日,向省法院递交了豫检行抗[2009]9号行政抗诉书。

  省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 作出(2009)豫法行抗字第10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省法院再审此案非常慎重,花费了一年多的时间,进行了许多次案外调解,仍然没有取得结果。

  这是李福金写给省高法一封信的片段:

  "ххх法官您好!

  我叫李福金,我是一个守法的公民,我申诉到检察院,检察院抗诉到省高院。到省高院求的是法律的公正、法官的正义,我不祈求法官偏我,只期望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决,就这一点基本要求,法院为什么久拖不判?

  我个人认为,法院就是一个解决矛盾冲突的权力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较少的社会成本,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服务。久调不判是一种错误的审判作风。一而在,再而三地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用这种办法来维护政府的"威信"。请问,法院用这种办法能够在人民心目中树立起政府的威信吗?

  我相信省法院,是认为省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的判决;我相信人民政府,是认为政府会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人民谋幸福。人民法院如果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了,人民群众自然会信任政府,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同样会树立起来的。"

  省法院2011年6月17日作出判决:

  一、撤销新乡市中级法院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2008)新中行再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新乡市中级法院2004年8月30日作出的(2004)新行终字64号行政判决。

  李福金的官司最终赢啦!

  李福金1985年戴上的"红帽子"最终被摘掉了。

  官司已经打了十四年了,作为普通公民,李福金近乎倾家荡产。他相信法律,通过14年的漫长诉讼,侵权人虽然动用了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各方面的"精英",为自己的行政侵权行为进行辩解,仍然以失败告终。自己虽然力单势薄,面对强大的行政侵权,自己相信群众,相信党,相信法院和检察院,最终赢得了公正,赢得了尊严,看到了光明。

  他最后胜诉了。李福金说,省检察院抗诉,省法院依法再审再判,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和我的全家以及新乡电工厂的全体职工,对党表示深深地感谢!

  李福金流下感激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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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中..国..特..色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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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死你
原来如此!想简简单单工作!简简单单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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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福金流下感激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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