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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女子服刑期间房产被母亲变卖 索产权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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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张媛)杨女士在服刑期间,自己的一套房屋被母亲出售,产权证已变更。假释出来的杨女士通过行政诉讼,撤销了已变更的房产证,但却遭购房者告上法庭,被索房产。
  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购房者诉求未获支持。
  已过户房产证被撤销
  2008年11月,杨女士假释出狱后,发现自己的一套单元房,被其母以代理人的名义卖给了陈女士,陈女士获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
  2009年,杨女士将当时的海淀房管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陈女士取得的产权证。
  法院以过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且房产原所有权人杨女士未亲自到场为由,判决撤销了陈女士获得的产权证。
  购房者索要房屋被驳
  购房人陈女士认为,自己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善意第三人,应该拥有该房产,将杨女士母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其所有。
  庭审时,杨母承认无权处分女儿房产。
  一审法院以善意取得为由,支持了陈女士的诉求。
  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一中院终审认为,陈女士虽然曾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因登记过程中使用了虚假材料,导致产权证被法院撤销。因此,陈女士对该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
  近日,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求。
  释法
  “善意”登记不应有假材料
  二审法院认为,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同时满足: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信赖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记载,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无处分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
  法院称,“善意取得”,是基于对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信赖,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登记权利人无处分权。而本案中,陈女士是基于对杨母有代理权的信赖。此外,陈女士虽取得所有权证,但登记时使用虚假材料,已被法院撤销,因此她曾取得所有权证的事实不符合“善意取得”中的“已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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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怀谦 + 6 解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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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金钱是万恶之源……
没钱也是万恶之源……
难解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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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0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7:},杯具啊。。。。哎。
劳保鞋:http://www.a-bon.cn 高品质劳保鞋(安全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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