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1-12-5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虚假信息始终相伴 法院判决无人担责
人们注意到,无论是证监会的调查报告还是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都提到了违规披露信息罪。而判决书中却没有认定此罪。
根据起诉书,2007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收入2.5亿元。这些数字都写入了公司年度报告,成为投资者重要的投资依据。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刑法第161条,上述行为构成了违规披露信息罪。
然而,判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有关规定指出,绿大地虚增资产和虚增的营业收入数额达不到当期披露资产和虚增营业收入总额的30%,不满足立案追诉条件,依法不能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查阅《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不难发现,该规定列出了8种应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予以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30%的标准仅是其中两项。第八项即:“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在上市后的三年时间里,绿大地至少发布过十几次财务报告,而虚假信息始终相伴。仅按判决书中所列举的事实,绿大地就曾在2008年和2009年财务会计报告大幅虚增资产和收入,当然可以称得上“多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对造假情节如此严重的案件,法院就这样从轻发落了,且其中漏洞百出,极大挑战了法律底线。这无异于纵容资本市场上的犯罪行为,鼓励铤而走险、继续造假的行为。”张远忠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