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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执法即“抢”是一种暴力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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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印斌
2012年02月08日09:48    来源:《华西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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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天化日之下,摆在门口的元宵竟然不见了,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被城管执法人员“征用”拿到敬老院慰问去了。这是2月2日哈尔滨市双城市一些商贩遇到的事情。而双城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给出的说法是,他们就是一个抢的单位,领导让他们抢他们就抢。(2月7日《广东卫视》)

  商户的元宵,当然可以用来慰问敬老院老人;城管局的执法人员,当然也可以去敬老院献爱心。

  不过,未经许可就将商户的元宵送给了敬老院老人,则无论其目标如何堂皇光鲜,也难掩强抢民众财物的性质。

  执法的本质固然是一种“掠夺”,但这种“掠夺”应该在边界明确、众人皆知的法律框架下发生,这既是依法行事的出发点,也是执法之所以区别于一般暴力的根源所在。

  现代法治理念强调的“告知”、“同意”原则,其实已明确界定了政府部门执法与暴力掠夺的边界。即相关各方都应在法律法规的限定之内,执法一方有告知的义务,被执法一方有知情的权利,而无论同意与否,依据和尺度都只能是法律法规。

  长期以来,公众每每质疑城管人员的打人、扣货行为,而城管人员也总是一再辩解,强调自己行为的辛苦以及善意,认为社会是在妖魔化城管。

  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城管的种种强梁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授权?如果有法律授权,城管执法过程中的一些过头行为还可以认为是执法不当;如果没有,则与暴力掠夺并无二致。

  至少到目前为止,城管“执法”并无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双城市这起元宵事件来说,城管人员所谓的“抢”论,正是这种尴尬处境的直接表现。

  这里面,并不存在“走样”、“不走样”的问题,而是根本就不具备执法主体的地位。

  一个理性的、法治的社会,不应该容忍这样的行为存在。当务之急,必须在存续之间做一个选择,城管若是继续执法下去,则一定要尽快从法律层面明确其执法地位,不然,总是胶着于展览城管暴X,并不可能求得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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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理性的、法治的社会,不应该容忍这样的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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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看过一篇文章,某领导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开辟一块地盘专供小商小贩免费摆摊设点,将矛盾轻易化解,而且形成了一道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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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o_e113:}这社会该怎么形容喃。。。。。。。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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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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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表态。,害怕和谐。。跨省。。
后三十年了,睡求不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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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安打手化严重 部分沦为雇主雇佣军



2012-02-08 03:58  人民日报

许多保安认为,谁发工资就应当听谁的,其实,这么看是片面的。保安不能成为非法经营的帮凶,更不能成为雇主的“私人武装”

近日,一些地方出现保安殴打游客事件,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一件普通的纠纷,为何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关键在于打人的群体不一般。

保安是干什么的?顾名思义,保安是保平安的。保平安的成了打人的,岂非咄咄怪事。

我国的保安队伍发展的比较晚,也就是近十几年来才渐渐地盛行起来。保安队伍怎么管?一直是个模糊概念。在许多百姓眼里,保安是小区物业或者企业等雇佣的人员,应当听雇主指挥。许多保安也认为,谁发工资就应当听谁的。其实,这么看是片面的。保安领的报酬源自社会。比如小区的保安,领取的报酬来自小区的业主。业主每月缴的物业费就包含安保费用。物业公司仅仅代表业主把费用发给他们。比如宾馆、商场的保安,他们的报酬来自顾客。听从雇主指挥是对的,但不能跨越底线,“家丁”化、打手化。

事实上,保安队伍在发展初期,管理确实不规范。谁雇佣谁养活,谁雇佣谁管理。但随着队伍的不断扩大,保安已纳入社会治安管理的范畴。公安机关专门成立了管理保安的部门,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则。有规矩就应当执行,但有些地方管理还不规范。致使这支队伍在一些地方变了味,变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打手,甚至演变为“雇佣军”。重庆打黑就暴露出,希尔顿大酒店的老板彭治民,把保安队伍演变为自己的私人武装力量,让保安成为非法经营的帮凶,为其非法敛财几十亿元“保平安”。这个事例的教训很值得思考。保安为谁保平安,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不得不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为了加强社会安定,我国加强了保安队伍的建设,配备了一些防暴装备,进行了一些专业培训。越是发展壮大,越要加强管理。一些大城市探索出一些成功的管理经验。比如,有的城市推行了保安派遣制度:用人单位把保安的工资支付给专业的保安公司,保安公司安排人员上门服务,人员实行公司和雇主双重管理。这种模式就具有较强的推广意义。

打人的保安,可能是个案,但却是一次警示。但愿各地对保安队伍的管理尽快规范起来,不要再重演打人、帮凶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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