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的议案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金融活动,是融资的渠道之一,在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及当前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对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需求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在我国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及其他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金融机构信贷门槛一直过高,各类银行从利润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及农户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特别是自2008年以来,为了稳定总体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又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如连续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力度大幅减弱,致使资金供应更趋紧张,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
民间借贷成因
1、金融机构信贷要求过高,中小企业贷款难。
近阶段,中央银行通过六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率、一次扩大存款准备金基数、四次加息和发行69期央行票据等政策措施,冻结了相当大一部分资金,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得到了有效抑制。在信贷紧缩的政策下,国有商业银行现有信贷规则和运作模式,将资金主要投向国企和政府性质的投资项目,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分到一杯羹,在资金瓶颈中求生存,只能求渴于民间借贷。
2、民间资本没有好的投资渠道。
在通胀压力下,楼市价格高企,股市长期萎靡不振,期货、黄金等投资品种暴涨暴跌,风险很大,存款利息负增长,老百姓手中的闲钱缺乏有效的投资和保值增值渠道。
3、民间借贷利率高,诱惑大
民间借贷的利率高达300%
上述主要因素共同催热了民间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缺失规范的行政管理服务和有效的行业监管
据有关资料报道:截止2011年4月,合肥市已有4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62.4亿元;目前合肥市由民间完全出资的商业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经工商登记注册、金融办审批的正规民间借贷机构有49家,注册总资本36.7亿元,另有63家申报筹办,但实际上以各种名义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民间机构已超过100家。换言而知,只经工商登记但未经金融办批准许可证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以照样“行之有效”,但是这种由于行政服务和专业性监管的脱节而带来的“先天不足”,可能会潜伏着巨大的隐患。
2、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甚至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都是不允许(河蟹)的,但事实上,很多此类公司都在吸取公众存款,甚至用一个空壳公司或者某个所谓的项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少数商业银行内部人员假公济私,利用银行的资信和客户信息及职务便利,暗中参与套取银行资金转用民间贷款,这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环境,造成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浙江省温州市暴发全民放贷崩盘已经是前车之鉴,值得我们引以为戒。
3、高利贷不仅已经存在,而且有失控之虞
许多企业或个体户从民间所借资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银行同期利率高3至4倍,甚至是几十倍。过高的利率水平,一方面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主要使用者即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助长了高利贷的存在和扩张,在社会上出现了部分非法的食利阶层,扭曲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4、容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
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容易引起借贷双方的纠纷。二是民间借贷一般具有金额小、涉及人员广泛且多发生于基层等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对社会的安定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三是民间借贷一旦发生逾期欠债,有可能会出现暴力回收和拒付借款行为,这会威胁到借贷双方的人身安全。民间已经出现了一些带有黑.S.H性质的(河蟹);四是有的民间贷款被用于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活动,对社会的危害颇大。
5、由于缺乏具体、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民间借贷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是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因而利率水平通常远比银行同期利率高。由于缺少规范的借贷操作程序管理,出现了不少虚假行为、违法行为,不断地干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规范民间借贷的建议
1、要明确监管主体。
政府应成为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政府工商、金融办现有的职责规定都不是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监管民间融资不合适。建议政府专门设立民间借贷的事业单位,民间融资交给政府来管理。
2、建立双备案制。
对出借人和借贷人实行双备案制。对出借人来说,对资金流向、用途有清楚地了解,对借贷者来说,资金成本降低,需求资金得到满足,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防范了非法集资,对国家来说,可以从税收上加强监管,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建立双备案制度,同时让放高利贷者无处藏身,有效地能防止洗钱,杜绝腐..败滋生。
国家要对备与不备在法律上给予差异性待遇,如税收上的优惠、利息上的保障差异。只有建立双备案制度,可以真正的让闲资金进入生产环节,使投资者和用资者之间减少环节,国家可根据备案情况适时发布资金流通方向,鼓励社会资金向国民经济需要的方向流动。
3、要进一步探索民间投资融资方式,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要拓宽民间融资渠道。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和民间资本投入渠道狭窄的问题,目前已经引起国家重视。各级政府应该从当地经济建设发展的大局出发,从服务企业发展、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出发,进一步提升服务理念,主动为为中小企业探索建立融资新渠道,主动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平台,帮助解决其发展的瓶颈问题。如可根据2008年中国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对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通过放开市场、完善制度、规范运作,为民间资本提供新的投资机会,疏导和激活民间资本,拓宽民间资本投放渠道。二是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要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的贷款组织机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对效益好、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妥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外,各级金融机构应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吸纳民间资金入股或存储,积极促进民间资金流向正规渠道。
4、规范好民间借贷的利率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采取的是将民间贷款利率直接与银行贷款利率挂勾,这一规定极大的保护民间借贷,无形地催成民间借贷的产生,为此,建议民间借贷的利息不与银行利率挂勾,规定一个明确的标准,目前法律保护的民间利率过高。这也是民间借贷频频发生的原因之一。
5、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合法经营意识。
结合当前典型案例,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等多种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学法、知法、用法的观念,帮助群众认清民间借贷的风险和预防措施,确保借贷关系合法,借贷合同内容完整、规范、有抵押或担保、有登记等手续,在面临纠纷时要借助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加大涉刑案件的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发生。
6、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形成畏法守法的震慑威力。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控,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介人侦查,及时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和取缔;构成犯罪的,从严处罚;对以威胁、殴打、绑架等方式讨债为业的人员,给予坚决打击,对于此类团伙或组织,要坚决取缔。司法机关要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及社会影响的大小,通过严厉的刑罚震慑遏制违法犯罪势头。
7、进一步完善立法,营造良好的民间投资融资环境。
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纠纷日益增多的现状,相关部门要积极作为,建议国家相关机构尽快制定《民间金融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民间借贷主体及相关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要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行为准则,从借贷形式、相关手续、双方的权利义务、准入条件、融资使用范围、利率水平、税收征收、违约责任等方面加以明确,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要明确界定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要允许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要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机关和职责,建立民间借贷的运作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以确保民间借贷向依法、规范、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