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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维权力度的建议
农民工群体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一个特殊的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全年农民工总量为25278万人,比上年增长4.4%。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增长3.4%;本地农民工9415万人,增长5.9%。
作为改革开放进程中成长起来的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已经是我国现代产业工人的主体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两亿五千万农民工(相关联人口在5亿以上)不仅为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而且通过将收入返回农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做出了大贡献。
近年来,农民工特别是其中的新生代群体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新生代农民工专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他们日渐成为农民工劳动大军的主体。新生代农民工拥有更高的文化素质,大多数从未种过地。老一代农民工的首要目的是提高收入,而新生代农民工的目的已经不仅仅是满足提高收入,更重要的是为了自己事业的发展。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们更加向往城市生活,不再像上一代农民工那样在城里挣钱后返回农村,而是希望在城市落脚生根,而且由于长年在城市打工,缺乏农业生产技能,已无法适应农业劳动生活。
与农民工现象相伴生的是不断凸显的社会问题。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阶段城镇化、工业化和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下政治、经济、社会体制等多种因素冲突的综合性产物。农民工进城,却未改变农民身份,未被城市认同接纳,他们处在产业的边缘、城乡的边缘、体制的边缘,由此产生就业、工资、子女再教育、社会保障、住房、文化娱乐、社会管理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说,他们更缺乏正常的社会和家庭生活,孩子不能随父母一起生活,形成大量新的农村留守儿童。新生代农民工也有着新的自身诉求,他们政治权利意识已开始觉醒,希望能有更多话语权,希望获得与城市户籍居民一样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
对待农民工问题,已经不可能通过把广大农民工排斥于城市之外的思维来解决,而应该通过规章制度来重视、承认、接纳他们,既要加强政府引导和调控,打破城乡分治,实施城乡统筹发展,又要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使他们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
综上,为进一步加大农民工维权保护力度,建议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土地等财产权益。尽管农民外出务工主要原因是农业生产成本高、效益低,务工与务农收入差距非常大,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益仍然是农民工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业受经济周期影响非常大,就业不稳定。大量社会事实表明,农民工失业是造成社会不和谐、不安定的重要诱因。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土地等财产权益可以使农民工在失业状态时得到有效缓冲。建议明确规定,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即便农民工落户城镇,仍还要保障他们享有原来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财产权益。严格避免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农民工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二是妥善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是城乡二元化的制度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流动快、流动量大,社会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不断。我国城乡、地域发展不平衡,差距大,使户籍制度改革变得极为复杂。过去的计划经济使教育、医疗、养老等优质资源在大城市高度集中,大量劳动力都倾向融入大城市,但是大城市自然资源、社会福利资源都是有限的,户籍制度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制度,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紧急情况救助制度,更重要的是使农民工切实能够享受到附着在户籍上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而不仅仅是把农村户口本换为城镇户口薄。
三是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社会地位低,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农民工最缺乏组织力量,工、青、团都可以来关注,但他们没有属于自己的组织,遇到问题困难不能及时发不出自己群体的声音,在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势必带来其对社会的严重不满情绪。建议制定明确的农民工权利维护和保障规章,各级政府机关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组织和职能部门,建立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领导各项农民工工作。鉴于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各级工会组织成立农民工工作部,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管理,了解诉求,多措并举;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乱收费等歧视性规定;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和完善对农民工教育培训、法律援助等工作,全面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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