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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有限放行“临时摊贩”
有限放行“临时摊贩”
此次条例修订稿,专设一节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条例”规定,北京各区县政府应在“居民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划定临时区域(点位)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给予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食品摊贩合理存在、适度发展的市场空间”。同时,“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经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条例”明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和综合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并称将“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在市和区县政府在监管职责不明确或对职责分工有异议时,承担确权责任”。
据“条例”,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室须公开如下信息:北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信息和风险预警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临时控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情况等。
违规用“地沟油”可责令停业
据“条例”,北京市实行餐厨废弃油脂登记排放制度和资源化管理。饭店等应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并由获许可的机构收运和处置废弃油脂。同时,禁止餐厨废弃油脂直接排入城镇污水管道。
“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同时还拟设立食品添加剂销售台帐制度,对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或餐饮企业应建立销售台帐。“条例”还明确,食品加工禁用亚硝酸盐、硝酸盐等。
“条例”规定,无证经营、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规处理地沟油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据“征求意见稿”,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立案前,应当对有关案件线索实行调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侦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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