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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著作权法大修引争议 被指偏袒公众利益忽视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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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著作权法大修引争议 被指偏袒公众利益忽视著作人  本期嘉宾
  陈小奇:广东省流行音乐协会主席、音乐制作人
  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专家
  黎运智: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律师
  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项内容受到了音乐人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认为该规定损害原创者利益。
  就此有专家认为,之所以会以3个月为期限,立法者可能希望给著作权人一个制作录音制品的时间,它可以保障第一家制作录音制品公司。草案明确了创作录音制品之后要到“音著协”去备案、缴费,然后由其集体管理,从法律层面来说,这样是可以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
  争议1
  偏袒公众利益忽视著作人?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当今社会创作人群大增,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的任务就要强调利益平衡,既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也要保护公共利益
  南方日报:修改草案删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例外规定,同时新增了“3个月后”这个时限规定。一方面,著作权法强调了利益平衡,但另一方面,音乐人担心丧失自己对作品的掌控?
  陈小奇:录音制品3个月后就被人免费使用,很不合理。我自己的东西你没经过我同意就公开使用了,这不是侵权吗?别说3个月,3年都不合适,因为私有财产的使用必须经过所有人同意啊。况且,所谓的付费没规定该付多少,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没有议价的权力,随便给你一点钱就能叫使用费。
  张民安:以前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人身上,但对著作权人的严厉保护可能会影响第三方、甚至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毕竟他们的利益只是众多利益中的一种,草案可能就是基于这种考虑才做出了修改。以前从事音乐、影视制作的人很少,为了刺激他们创作,法律保护的天平会倾向于他们。但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当今社会创作人群大增,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的任务就要强调利益平衡,既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也要保护公共利益,加上在音乐作品中,有一些可能要在别人作品的基础上才能创造,如果对原创作品保护得太过严厉,可能会影响到第三方作品的创造,从而也影响到更大的公众利益。
  黎运智:音乐人最担心是丧失了对自己作品的掌握,之所以会以3个月为期限,立法者可能希望是给著作权人一个制作录音制品的时间,它可以保障第一家制作录音制品公司。现在舆论偏向考虑创作人的利益,比如一个没名气的歌手先制作作品了,后面大牌歌手唱出来再制作录音制品,可能对原创人就有影响,因为被大牌抢了风头。但是我觉得著作权人不需要担心这个,因为新草案明确了创作录音制品之后要到“音著协”去备案、缴费,然后由其集体管理,从法律层面来说,这样是可以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
  争议2
  集体管理支付费合理吗?
  它其实是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组织
  南方日报:修改草案对“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做出了支付报酬的规定,即“使用者在使用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标准则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怎么看待这一规定?
  陈小奇:著作权法最根本的原点应该要站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上,但感觉到现在著作权法的立场是站在使用者和管理者上。音协能拿到70%,剩下不到20%左右才是作者的,很离谱。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个国务院的组织,草案更是把权力集中到那里去了,排除了民间团体对著作权管理的可能性。它做得不好,我们也毫无选择。应该也允许其他管理组织也存在,让著作权人有选择的空间。
  张民安:音乐作品的使用速度很快,有些使用者根本不知道作者住在哪,是哪个单位的。这个情况下,一一找到作者很难操作,“集体管理”就出现了,它为所有的著作权者管理、收取、支付使用费。它其实是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组织,它不是为了使用者的利益而设立的。
  争议3
  盗版尺度放松还是变严?
  针对这些侵犯人家著作权的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版权行政机构有权对他们进行处理,这是法案的亮点之一
  南方日报:草案第69条中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与此同时,草案也提出了对法定赔偿的规定,两次以上故意侵权要1至3倍的惩罚性赔偿。怎么看待关于侵权的规定?
  黎运智:第46条中被法定许可的,仅仅是在录制唱片时可以用上这一条。草案里面“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表述不清楚,可以更明确地以特殊的方式来标注,像原来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明确不能用你就不能用,这就很清楚明白。
  张民安:现在网络时代盗版现象猖獗,很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把别人作品挂到网上让所有公众免费使用,这样网站就赚了钱,而著作权人利益就受到侵害。修改草案能够打击盗版,过去你如果要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必先证明自己的损失,但是这个损失是很难评估的,过去最高的法定赔偿额是50万,这个数目对很多大型盗版来说是很少的,但是这次的修改采取的一个规定就是惩罚性损害赔偿,侵权要给予1—3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同时,草案规定版权行政机构管理盗版的时候,有权力查封、扣押、没收,这个国外也没有的,针对这些侵犯人家著作权的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版权行政机构有权对他们进行处理,这是法案的亮点之一。

来源:南方日报
时间:20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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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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