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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GUO军人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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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4月27日表决通过了军人保险法。国家主席(河蟹)涛签署第5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军人保险法共分9章51条,分别为:总则、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军人保险基金、保险经办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法律明确,国家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

    法律规定,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法律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这部法律按照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将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军人保险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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