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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四川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检察机关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出庭情况及法律监督典型案例,进行了发布。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发生在资阳市雁江区,2011年7月19日,刘某在狮子山小区地下车库盗窃了一辆价值1650元的自行车,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前他曾因盗窃罪入狱,雁江区法院认定他系累犯,从重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000元。
雁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刘某此前因盗窃罪入狱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法院认定他为累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起抗诉。此案在2011年11月23日公开审理,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进行了改判,最终刘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
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据高检院统计,全国此类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率只有2%左右。在这样的情况下,整个法庭调查与辩论过程实际只发生在法官与被告人之间,在被告人不聘请律师,又无指定律师的情况下,法官甚至集控辩审三方角色于一身,有悖于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介绍,今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诉法的决定,规定此类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同月,高检院下发文件,要求对此类案件的出庭率,在年底前原则上应达到100%。目前我省已经有过半数地区完成了此类案件全面出庭工作。今年以来,我省检察机关向被告人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5465份,占所有简易程序案件的96.69%,体现了新刑诉法保障人.权的要求。
四川在线 省检院记者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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