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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解读新刑诉法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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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还是死?死刑复核决定了很多被告人的最终命运。刑事诉讼法修改期间,针对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是“应当”还是“可以”等问题,引发了法学界、司法实务界等社会各界激烈讨论。
  现在,新刑诉法已出台,死刑复核条文尘埃落定。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

  确保依法提讯每个被告人
  刑诉法修改时,死刑复核程序中,是否一律讯问被告人是焦点话题。更多观点倾向于:一律讯问。
  “由于刑诉法修改前没有关于死刑复核阶段提讯被告人的相关规定,一些人误认为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只是单纯审查卷宗材料,而不提讯被告人或很少提讯被告人。”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说,其实,这些年来死刑复核案件的提讯率一直很高,达到90%左右。
  他解释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就要求,除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明显违法不能核准的案件,可以不提讯被告人以外,其他复核的案件,尤其是核准死刑的案件,原则上都应当提讯。
  “全国死刑案件都集中在最高法复核,其中不乏偏远地区的案件,90%的提讯率是如何完成的?”面对记者的疑问,该负责人表示,为了缓解提讯工作的压力,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二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及最高法合议庭定罪量刑意见一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就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件,最高法一般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提讯。而对于事实、证据比较复杂的死刑复核案件,则当面提讯被告人。
  新刑诉法规定“应当讯问被告人”,排除了不讯问之例外。对此,这位负责人明确表示:这是一个进步。他说,讯问死刑案件被告人是非常必要的,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死刑案件审判的“最后一道关卡”,应当保证被告人有向法官充分阐述辩解意见的机会,这对保证案件质量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新刑诉法实施后,我们能够确保依法提讯每个被告人。”该负责人表示,由于最高法此前在提讯被告人方面已有严格的要求,提讯率很高,因此执行新刑诉法规定的压力不大。

  辩护律师意见作笔录附卷
  在此次刑诉法修改时,很多业内人士提出:希望最高法在死刑复核中能够更多地听取律师的意见。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此前,我们要求,被告人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了辩护律师的,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必须听取。”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表示。
  对于如何落实“必须听取”,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辩护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材料,要作为重要的参考意见并归入最高法卷宗;辩护律师要求当面表达意见的,应当接待并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辩护律师陈述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
  “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合议庭必须在评议时充分讨论,是否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均应在评议笔录及评议报告中体现。”这位负责人说。
  在他看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积极的意义,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维护死刑复核程序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有利于严控死刑慎用死刑
  新刑诉法规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法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评论普遍认为,仅仅发回重审可能导致地方法院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了事,不利于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直接改判对及时保护被告人.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指出,刑诉法修改前,死刑复核案件的具体裁判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了最高法裁定核准、不予核准后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的不同情形。新刑诉法规定与以往遵循的司法解释并无冲突,新刑诉法明确此条文,为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至今已五年多,新刑诉法中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对最高法五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吸纳和总结。
  他认为,刑诉法把近年来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践上升为法律,意义重大。这必将在更高层次上推动死刑案件侦查、起诉和一审、二审、复核工作的进一步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工作更加扎实,死刑案件的辩护更有保障。
  “刑诉法的修改凸显了死刑案件更加严格的诉讼程序,充分体现了对死刑适用特别慎重的态度,昭示了对生命权的特殊保护。通过严格的司法实践,引领社会公众对生命更加尊重,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这位负责人说。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制日报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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