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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因交通事故纠纷连杀两人
2009年2月6日上午,何锦权之子何某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驶货车途经广东省台山市汶村镇南门路口时,与工友关兆彬(被害人,男,殁年43岁)驾驶的其兄关兆行(被害人,男,殁年51岁)的货车发生碰撞,两车均有损坏。关兆彬、关兆行提出为何某彬修车,并按每天一百元补偿误工费,何某彬表示同意。
此后,何某彬多次与关兆行、关兆彬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11月某日中午,何某彬将关兆行、关兆彬约至汶村镇远景摩托车行商议赔偿之事,并让工友马某山、马某彩等出面评理。马某山等人提出由关兆彬、关兆行一次性支付给何某彬赔偿款2500元,关兆行、关兆彬以事故系何某彬倒车所致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未果。
当日13时许,何锦权见何某彬迟迟未归,意识到对方可能不愿赔偿,便携带尖刀来到远景摩托车行。何某彬将对方不愿赔偿的情况告知何锦权,何锦权非常气愤,二人决定到汶村镇交警部门报案。
行至汶村汽车站时,何锦权见到关兆行,遂从何某彬驾驶的摩托车上下来,左手扼住关兆行的颈部,右手持刀切割、捅刺关的颈部、背部,致关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时,何某彬进入汶村汽车站,与关兆彬相互拉扯。何锦权刺倒关兆行后,见何某彬与关兆彬拉扯,又持刀朝关兆彬的胸、腹、颈、腰等部位捅刺数刀,致关兆彬心脏、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何锦权乘坐何某彬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当日14时许,何锦权在村干部陪同下准备去公安机关报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最高法裁定:被告人何锦权单独及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何锦权在单独杀死被害人关兆行后,又伙同他人杀死被害人关兆彬。在共同犯罪中,何锦权持刀捅刺关兆彬颈部等处数刀,致关兆彬死亡,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锦权不能正确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为泄愤报复,杀死两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何锦权犯罪后虽然在村干部规劝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二审判决认定何锦权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判决。
案例2 强..奸未遂杀人灭口
祝本龙与梁某(女,时年17岁)均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村暂住。2009年7月11日下午,梁某应祝本龙之邀到祝的暂住处送饭。当日16时许,梁某到祝本龙的住处取回盛饭用的水杯时,祝强行将梁拉到屋内床上,脱去梁的衣服欲奸淫梁,梁反抗并大声呼救。
梁某的外婆朱大碧(被害人,女,殁年65岁)闻声赶到,制止了祝本龙并要拉其去派出所。祝本龙起意杀人,用啤酒瓶砸打朱大碧的头部,用菜刀砍击其头、颈等部位数十刀,致其颈总动脉、颈内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祝本龙又用菜刀砍切梁某的头、颈、手臂等处数十刀,认为梁已死亡后清理了血迹,逃离现场。经鉴定,梁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最高法裁定:被告人祝本龙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祝本龙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祝本龙强..奸犯罪未遂,被人制止后,恐罪行败露而持刀杀人灭口,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裁定核准死刑。
案例3 为百元工资砍死老板女儿
2008年,孙双新曾在广东省鹤山市被害人侯燕婷(女,殁年28岁)家开办的鞋厂务工,离职时自认为侯燕婷少给其100余元工资,为此与侯燕婷产生矛盾。2010年4月10日,孙双新到位于鹤山市沙坪镇中东西村中社大楼二楼的信豪鞋厂找工作,遇到在该厂办公室工作的侯燕婷,遂向侯燕婷索要100余元,被拒绝。
次日,孙双新又来到信豪鞋厂找侯燕婷索要钱款,候仍拒绝给付,双方发生争吵。孙双新起意杀死侯燕婷。同月12日21时许,孙双新携带杀猪刀来到信豪鞋厂办公室,朝侯燕婷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等处砍刺20余刀,致其颈动脉离断、肺、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孙双新持刀逃跑途中被抓获。
最高法裁定:被告人孙双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孙双新仅因小额劳资纠纷竟预谋报复杀人,当众持刀砍刺被害人要害部位多刀,致其当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裁定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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