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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福建三男一女“聚众淫乱” 组织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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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4日10:41中国新闻网[微博我要评论(47)
字号:T|T



  福建安溪三男一女聚众淫乱被抓,日前,组织者林某某被安溪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淫乱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 三男一女在民宅淫乱
  林某某家在安溪某乡下,今年才19岁的他,在去年犯下了一宗不光彩的案件。
  去年10月24日,林某某在同村村民a(化名)的房子二楼房间内,提议、策划由a、b、c(后两人亦为化名)三名男子和女子阿桑(化名)进行淫乱。作为组织者的林某某并未参与淫乱。
  去年11月5日,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今年3月30日,林某某被逮捕。
  背后 女方曾报警称“被强..奸”
  针对此案,安溪相关部门不愿透露任何消息。
  据相关知情人介绍,林某某和a、b、c三人年纪相仿,无正当职业,阿桑也与他们认识。“事情发生后,阿桑的不正常表现引起了家人的怀疑。”该知情人说,在家长的追问下,阿桑说自己被a、b、c等人欺负了。
  家长一听非常着急,以阿桑被强..奸为由向安溪警方报案。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并非“强..奸”,而是阿桑自愿的,根本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阿桑相对同龄人来说,智力有些低下,但经司法鉴定,她有性自卫能力。”该知情人说,最后警方没以“强..奸”立案,经过详细调查,认定了这是一起聚众淫乱案,林某某是其中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判决 聚众淫乱组织者获刑
  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庭审时,林某某都承认了,并认罪。
  经过审理,安溪县人民法院认为,林某某策划多人共同进行猥亵、淫乱,他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他犯聚众淫乱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聚众淫乱罪判他有期徒刑一年。
  昨日记者了解到,判决后,林某某并未上诉。
  据悉,1997年,《刑法》修订后,才有了“聚众淫乱罪”的罪名。
  -专家访谈
  聚众淫乱罪破坏公序良俗
  什么是聚众淫乱罪,这种罪如何认定,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刑法学博士、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情树。
  由来:
  流氓罪分解出聚众淫乱罪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四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规定在现行刑法第301条。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河蟹)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危害:
  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
  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河蟹)西方国家比较常见。
  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聚众淫乱罪是一种违(河蟹)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是引诱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不管这种行为是否公开进行,都有必要予以刑罚处罚。
  -名词解释
  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河蟹)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相关案例
  南京聚众淫乱案 教授获刑三年半
  聚众淫乱案,在全国最出名的莫过于南京的那起。
  2009年8月17日,南京市秦淮公安分局在一家连锁酒店的房间里,将5名参与“(河蟹)”的网民抓获,随后又牵出17人。这些人中,年龄最小者为1983年出生,年龄最大的则是53岁的马某某,他顶着“大学教授”的头衔,又是“(河蟹)”游戏中的组织者,因此被列为22名被告人之首。
  次年4月7日至8日,秦淮区法院对马某某等人“聚众淫乱”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22人的被告人阵容,创造了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以“聚众淫乱”罪名起诉的最高纪录。
  2010年5月20日上午,秦淮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马某某等22人因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马某某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东南早报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胡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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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4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社合肥8月13日专电 网传疑似安徽省庐江县负责人“艳..照..门”事件有了新进展。其中两名当事人、合肥学院团委副.书记汪昱及其妻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警方鉴定艳照主角非庐江县委书记 将追究发帖人责任
所属分类:新闻 新功能放大观看
记者从合肥学院获悉,8月10日12时30分,该学院截获网上不雅照,立刻组织调查,初步确认汪昱为当事人之一,汪昱本人交代照片上其他两名男子并非庐江县领导,他们也互不相识。该院立刻召开党委会,对汪进行了免职处理,并立刻向合肥市委、市纪委作了汇报。市委、市纪委随即做出调查安排,当日23时形成了调查结论,该照片系汪昱在2007年5月参与淫乱活动所为。学院于10日23时30分召开了院党委会,决定对汪昱做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照片中的一名女子系汪昱妻子,系合肥市某中学教师,目前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8月11日,学院召开了中层干部会议,宣布处理结果,并将处分决定送达汪昱本人。学院于13日召开了院纪委扩大会议,以此事件为案例,加强干部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

另外,据调查,网传的合肥学院团委干部何某某不是不雅照当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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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收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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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干嘛欺负别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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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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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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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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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通·奸不算罪。那么,几个人通才算罪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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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咖啡不加糖 发表于 2012-8-14 16:44
什么时候 我们也聚一盘

你可以告一哈
我承认爱你是在不经意间,但我却无法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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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这个帖子把“咖啡不加糖”教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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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零度 发表于 2012-8-14 16:58
楼主,你这个帖子把“咖啡不加糖”教坏了

只是我从来没尝试过三个人以上  是啥感觉{:soso_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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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咖啡不加糖 发表于 2012-8-14 16:59
只是我从来没尝试过三个人以上  是啥感觉

就是坐牢的感觉,劝你还是规矩点哈
我承认爱你是在不经意间,但我却无法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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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零度 发表于 2012-8-14 17:03
就是坐牢的感觉,劝你还是规矩点哈

这年头  自愿都犯法   算了  还是 两两一组吧 {: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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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咖啡不加糖 发表于 2012-8-14 16:44
什么时候 我们也聚一盘

哈哈哈~~~不错~~~我看好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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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在意大利会是怎么个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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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16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零度 发表于 2012-8-14 16:58
楼主,你这个帖子把“咖啡不加糖”教坏了

现代人思维太活跃、太发散了,看来普法教育也必须因人而异;就像喝咖啡,有的喜欢加点糖、有的不喜欢加糖、更有甚者还喜欢加点白兰地...只有找准受众的特点,才可正确引导、有的放矢。看来,怀谦律师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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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陈河 发表于 2012-8-16 11:53
现代人思维太活跃、太发散了,看来普法教育也必须因人而异;就像喝咖啡,有的喜欢加点糖、有的不喜欢加糖 ...

哈哈,不但文笔不凡,而且还很有道理{:soso_e179:}
我承认爱你是在不经意间,但我却无法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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