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391|回复: 2

[说法释案] 男子贷款不还反打官司胜诉 律师指银行涉嫌渎职

[复制链接]

6527

主题

7598

回帖

5万

积分

少将

UID
15123
回帖
7598
主题
6527
积分
55057
阅读权限
190
注册时间
2008-10-23
最后登录
2025-5-26
在线时间
2453 小时
发表于 2012-9-6 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抵押贷款不还 反状告银行不追要
法官:银行长达15年不主张自己的债权,丧失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所以败诉
律师:农行人为性地给国家造成了这一重大损失,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

阅读提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银行对不良借款有追偿和起诉的权利。然而,南阳市宛城区农行,对借出的一笔本息10多万元巨款,竟长达15年不行使追要权,导致债权和抵押权因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而丧失。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借款担保人不还钱反而还将农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确认银行的债权消灭,并返还其抵押的《房权证》。
昨日,记者从南阳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宛城区农行败诉,银行的债权及抵押权被判灭失,抵押的房权证被判返还给担保人,银行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法律专家则称,宛城区农行相关责任人涉嫌渎职。

抵押借款8万银行15年不要账
1996年11月18日,南阳市光芒霓虹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霓虹灯广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支行(以下简称为宛城区农行)借款8万元整,到期日期为1997年5月18日。
当日,南阳市民马志刚与宛城区农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书》:“马志刚为保证霓虹灯广告与农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债务履行,自愿以其合法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方提供债务担保,”并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1997年11月10日,宛城区农行向霓虹灯广告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要求霓虹灯广告归还借款,霓虹灯广告负责人签收。
催款通知书发出后,借款人霓虹灯广告未归还分文,担保人马志刚也未代为偿还,而作为债权人的宛城区农行在以后长达15年中也从未向借款人追要。

不还款反告银行索要抵押《房权证》
借款到期后,马志刚找宛城区农行要求退回自己抵押的房产证,由于这笔借款没有归还,其退证要求遭到农行的拒绝。
2011年11月20日,马志刚一纸诉状将宛城区农行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请求法庭依法确认自己在农行的该笔借款的保证责任免除,并返还自己抵押了15年的《房权证》。
法庭立案后,宛城区农行辩称:借款人未还款,抵押物当然不能解除,更不应归还,况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应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2年1月27日,宛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霓虹灯广告向被告宛城农行所借的8万元借款已于1997年5月18日到期,距今已有15年之久。被告对借款人主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被告亦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被告怠于行使其权利。原告所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被告宛城区农行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因原告所诉是排除其物权上的妨害,不涉及债权,不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对此辩称不予采信。一审原告马志刚胜诉。

二审银行败诉被判退证
宛城区农行不服,认为一审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的法律判决既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打造诚信社会效果,应保护国家银信资金的安全,请求南阳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马志刚的无理诉求。
南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宛城区农行在案外人霓虹灯广告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仅于1997年11月10日进行了催收,其后在长达10余年未再主张债权,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上诉人已丧失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上诉人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宛城区农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南阳市中级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仍由上诉人宛城区农行负担。”

■释法
为啥败诉?主债权诉讼时效丧失
法官冯心霞说,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就本案来说,银行方面长达15年不主张自己的债权,丧失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所以败诉。

为啥长期不追债?相关人员涉嫌渎职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贾天涛说,这笔本金8万元借款,至今长达15年未还,加上利息、罚息总金额可能达到近20万元,也就是说宛城区农行给国家人为性地造成了这一重大损失。银行的钱是国家的钱,这个损失不能不让人痛心。宛城区农行长期不追债,原因耐人寻味!
贾天涛说,宛城区农行在这一案件中的相关责任人,已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渎职罪,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依法应予处罚。(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海锋通讯员曾庆朝勇燕)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245

主题

1万

回帖

4万

积分

精英会员

茫然 蓦然 恍然

UID
32788
回帖
11980
主题
245
积分
46708
阅读权限
220
注册时间
2009-11-21
最后登录
2017-9-13
在线时间
702 小时
发表于 2012-9-6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自以为是大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472

回帖

1178

积分

三级军士长

UID
118803
回帖
472
主题
1
积分
1178
阅读权限
90
注册时间
2012-6-11
最后登录
2013-5-27
在线时间
38 小时
发表于 2012-9-6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54:}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6-18 07:12 , Processed in 0.03129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