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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公众自取邮箱为诈骗得逞提供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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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邮局对用户租赁公众自取信箱的把关并不严格,这给了一些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承办过多起荣誉型诈骗案件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饶明党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饶明党发现,在他近两年承办的荣誉型诈骗案件中,多名犯罪嫌疑人通过设在邮局的公众自取信箱,获取受害人的汇款。

  例如,犯罪嫌疑人李某锐伙同他人以文化部下属机构《中华先锋》编委会为名,谎称编撰出版大型历史文献《中华先锋》一书,并以收取入编者版面费、购书费、纪念证书费等为名,利用租赁的北京邮政100081-31信箱,骗取59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7万余元。

  又如,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务院下属的“全国行业发展调查中心”工作人员,以邀请被害人参加会议、出国考察及邀请其为理事会副理事等名义,采用让其汇款至海淀区永定路100039-236信箱的手段,诈骗被害人现金15.38万元。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荣誉型诈骗案件的一份情况分析报告指出,为保证获取诈骗的所有金额,荣誉型诈骗案件的主犯一般都从邮局租赁一个公众自取信箱或者在银行建立一个专门账户,让被害人将款项汇入该邮箱或者账户,由公司专人取款,不允许被害人将款项汇给业务员个人。

  该报告指出,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拿着营业执照从邮局租赁公众自取信箱,让被害人将款项汇入该信箱之后由专人取款。因邮局对邮箱租赁人的身份仅是形式审查,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

  2011年10月,记者在调查一起学术期刊不规范出版现象时,曾按照相关期刊提供的投稿地址前往海淀区某邮局查询,发现该期刊编辑部租用了一个公众自取信箱用于收稿。邮局投递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租用公众自取信箱需要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或是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明,然后交纳租金即可。邮局会备案相关证明信息,供公检法机关办案查询。

  记者查询后发现,该邮箱用于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与上述期刊编辑部毫无关联。

  在饶明党承办的案件中,也存在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的个人身份证件,顺利租用公众自取信箱的情况。

  “从资金获取环节来看,公众自取邮箱的存在,为犯罪嫌疑人诈骗得逞提供了方便之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上述报告写道。(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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