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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八旬孤独翁与前儿媳结婚 赠送房产遭儿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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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齐鲁晚报 )八旬老人鳏居多年后,与常年照顾自己的前儿媳登记结婚,并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予前儿媳,被儿女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赠予合同无效。

     家住历城区的徐坤是一名83岁的退休干部。1997年,徐坤与老伴刘梅根据当时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1999年刘梅因病去世。2003年,徐坤用这套房改房调换了一套90平方米的新房,并于2006年取得房产证。
     1999年,徐坤的儿子徐京与李萍登记结婚,两人都是离异后再婚,婚后没有再生子女。鳏居的徐坤便与儿子儿媳一起生活,因徐京婚后常年在北京打工很少回家,李萍承担起照顾公公的责任。因长年分居,2010年9月,徐京与李萍离婚。2011年4月,年过八旬的老人与多年来照顾自己的昔日儿媳李萍登记结婚,此时李萍也已年近60岁。
   
     徐京意外发现,父亲名下的上述房产早在2006年11月就被父亲赠予了李萍并进行了公证,当年12月,这套房屋所有权被转移登记到了李萍名下。为此,徐京与姐姐徐南将父亲与李萍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赠予合同无效。
   
     徐京和徐南称,这套房子是由当初的房改房调换而来的,而房改房是父亲徐坤和母亲刘梅生前夫妻关系存续时购得的,为父母的共有财产。母亲去世后,徐京和徐南并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房屋应为老人和子女的共有财产。在房屋没有析产前,徐坤无权私自将房产赠予李萍。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所有人同意,法官作出判决,徐坤未经徐南、徐京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予李萍,赠予合同无效。
     
      因房产证已经更名为李萍,2012年3月,徐京又把济南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管局当初颁发的产权证。法官依据之前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房管局作出的房屋产权转移的所有权证。(记者 廖雯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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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在健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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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是健全了,人性淡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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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子女些不管老人,分果果了就来了,法制也应该维护老人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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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法院判决大有问题: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准。虽然老人私自处理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其中包含了子女可以继承的部分在内,其侵权行为也只是在第一次换房的时候,侵犯子女继承权的行为也只是使自己本身对子女构成侵权赔偿的义务,负有了侵权之债;但合同具有相对性,老人将交换过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媳,儿媳基于对房产证上登记公示的房屋产权人的信任,是可以接受的,也是受《物权法》所保护的。现在,法院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为一谈,貌似维护了伦理道德、保护了被侵犯继承权子女的权益,实则,是牛头不对马嘴,葫芦僧判案。还是换一个情形来说法,假设老人不是赠与,是出卖,再假设,买方不是儿媳,是主审法官,又假设,主审法官没有与老人结婚,还假设,告状的不是与老人有共同继承权的儿女,是老人房改房的原共有单位,那,这个案子又该怎么判呢?照这样弄法,今后买房子的人是不是看了房产证还不算,还要查卖家户口和祖宗三代,还要问卖家三姑六婆是否还有意见?还要问卖家是拿钱买来的房子,还是用房改房换来的房子?
其实,这个案子真正的看点不是法院判得好,而是因为都晓得着了生意,就是没得法,所以只有估到法院判合同无效,而法院不知道出于什么样的想法,还真的就配合了。真的是稀里糊涂,稀里糊涂的儿女、稀里糊涂的老汉、稀里糊涂的法官,唯一不稀里糊涂的儿媳,最后还是着了法院的生意,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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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我们的 老年朋友还是在做重大决定前先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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