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马偷袭:假淘宝客服真网络诈骗 时间:2012年10月24日15时
地点: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案由:诈骗、包庇
案情:2012年5月20日晚,李东亮(化名)与林子强(化名)以“抓代码”制造假链接方式,骗取了被害人卡内的28万元。之后,一直在旁观看的张明(化名)将李东亮作案所用的笔记本电脑丢弃。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李东亮、林子强涉嫌诈骗罪、张明涉嫌包庇罪提起公诉。
案情回放
网购遭遇:亲,你被骗了哦
“你好,我是您刚才购买衣服的店铺客服,非常感谢您光顾我们的店铺。但因为银行系统升级维护,我们没有收到您支付的货款,麻烦您将银行扣款信息转发给我用于提交系统核对,可以吗?”
2012年5月10日20时许,小练在淘宝网上买了一件衣服后不久便接到了卖家的电话。卖家的言语礼貌且合理,小练不疑有他,便将其农业银行账户的扣款信息转发给了对方。
小练没有料到,这一个电话一条短信,使他遭遇了代价为28万元的骗局。
案发后,李东亮交代,当晚,他在租住房内浏览淘宝网页,无意间点开了小练留有联系电话的交易记录,李东亮想起听人说过可以通过网络骗钱,便尝试联系到小练,谎称其是淘宝网店店主,骗取小练转发的扣款信息后发现小练的银行账户内有28万余元,顿时起了将钱占为己有的心思。
苦于自己不懂相关的电脑技术,李东亮在QQ上联系了朋友林子强,请求林子强帮忙“抓”诈骗所需的代码。林子强在QQ(河蟹)布了消息,QQID为“浅”的人回应了林子强并将抓好的代码发给林子强,林子强再转发给了李东亮。
之后,李东亮谎称由于联网故障,小练刚才的订单支付未能成功,要求小练重新付款,紧接着又声称为了避免故障重演,建议通过QQ由“淘宝客服”在线协助,小练同意了,此时整个骗局步入核心环节——小练经“客服”指点关闭了电脑杀毒软件,李东亮将一个带有木马病毒的假链接以及代码发送至小练的电脑,小练用该银行网银在假链接网页上按照购物流程进行操作,看到“支付成功”字样后,小练长出了一口气。殊不知此时,其银行账户上的28万元已被划走,为“浅”的游戏账号购买了28万元的游戏点卡。
“浅”将该28万元游戏点卡出售得款22.4万元,付给林子强15.65万元。林子强从中扣除1500元“劳务费”后,将剩余的15.5万元通过张明转交给李东亮。
与李东亮同住的张明一直在旁观看,见李东亮“大功告成”,便将李东亮用于实施诈骗的笔记本电脑丢弃。
庭审现场
谁起关键作用
公诉人:被告人李东亮,如果被告人林子强不帮忙“抓码”发送给你,你能诈骗成功吗?
李东亮:不能,我不会“抓码”,也不懂淘宝的交易,没有人“抓码”的话,我没办法进行诈骗。“抓码”是这个过程中的核心技术。
审判长:被告人林子强,“码”是什么?你从“浅”那里要的“码”是干什么用的?
林子强:“码”是一个程序的编码,跳转的源代码之类的东西,是用来付款用的,正常情况在淘宝上购物付款也是要用“码”的。我找“浅”帮忙抓的“码”发给李东亮了。
公诉人:你认为在这起诈骗中的关键环节是什么?
林子强:主要还是与被害人沟通,让被害人听从要求完成付款。如果没有和受害人的联系沟通,单单一个代码,是不可能让受害人付款的。
法庭上,被指控涉嫌诈骗罪的李东亮和林子强分别指对方才是这起案件的关键环节,自己是从犯。李东亮认为自己不是“抓”诈骗所需代码的人,即诈骗的关键性环节不是由自己完成的,他是从犯,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而林子强则认为他只是实施了上家李东亮和下家“浅”之间“抓代码”的中介帮助行为,并非犯罪的起意者,没有直接参与联系被害人实施诈骗,也没有从中获取明显利益,在犯罪中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法官提醒:“三不”可防木马陷阱
本案经法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后认定:被告人李东亮系本案诈骗犯罪的起意者和具体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被告人林子强的“抓码”或叫他人“抓码”的行为在本案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其帮助,李东亮的诈骗行为就无法完成或不能得逞,故两人所起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
本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李东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林子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明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网上诈骗令购物网站和客户防不胜防。此案主审法官提示网购买家,坚持“三不原则”就可以防范黑客的木马陷阱。
第一,在网上购物与店主聊天时,一定不要点击店主发过来的任何链接、图片或其他文件,而应从网站进入店铺查看店铺信息,否则可能将黑客的木马植入客户的电脑,今后进行网购时,黑客就可坐收渔利。
第二,网上购物选择银行付款时,在未确认付款对象之前一定不要点击确认。如果交易页面上显示的是“银联”、“移动”、“盛大”等非支付宝公司的其它支付地点,且“商品名称”、“商品编号”、“商品数量”三栏也是空白,那就说明已掉入了木马陷阱。
第三,通常情况下,淘宝交易卖家均通过阿里旺旺与买家联系而不会选择其他如QQ之类的交流平台,如果对方要求加QQ联系,则需提高警惕。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作者:许晓敏 侯良石
出处:人民法院报
| [tr][/tr]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