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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莫言醉”转让费一千万 律师称不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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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莫言醉”转让费一千万 律师称不侵犯姓名权
      各种产品争相往诺奖得主身上贴 “莫言醉”转让费高达一千万 律师认为“莫言醉”不侵犯姓名权
  "莫言牌"姚哥庄烧鸡、"莫言"T恤、"莫言"茶具、"莫言"文房四宝。最近,一切与"莫言"有关或无关的产品,都争相往莫言这位诺奖获得者身上贴。
  北京侯姓工程师6年前随意注册了"莫言醉"白酒商标,现在被多位酒商争抢,卖出价钱令人吃惊,"莫言醉"已从几天前的600万升值到税后1000万人民币,其价值已是当初注册花费1000元的一万倍。
  那么,"莫言醉"商标是否侵犯了莫言的姓名权?"莫言醉"白酒商标是否合法?对此北京市策略律师事务所的操乐龙律师和相关专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专家观点
  “莫言醉”不侵犯莫言姓名权
  操乐龙律师认为,根据司法实践,侵犯姓名权应具备两大要件:首先,被侵犯者应当是公众名人。其次,侵权方实施了假冒、盗用该公众名人姓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虽然莫言早已成为公众名人,但"莫言醉"中的"莫言"是否与作家莫言的姓名具有对应性则存在疑问。
  根据文(河蟹)释,"莫言醉"中的"莫言"指的是"别说"或"不要讲",词性应为动词,而作家莫言实际上为名词,含义上也与"别说"或"不要讲"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莫言醉"商标与作家莫言的姓名不具有对应性,并不侵犯作家莫言的姓名权。
  商标涉嫌“夸大和欺骗消费者”
  但操乐龙律师认为,"莫言醉"商标涉嫌"夸大和欺骗消费者",对其效力存疑。
  “莫言醉”商标用于的商品为"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莫言醉"从文义来看,是指"不要说醉",有劝消费者多饮酒之嫌。
  而对于普通酒类消费者而言,其看到该商标时,很容易产生"喝此酒不会醉"的联想,或者误以为该酒具有非凡的品质。
  《商标法》第10条第7项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做了超过固有程度的标识,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
  "莫言醉"名称显然对白酒的品质做了超过固有程度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做一简单类比,"莫言醉"与"千杯不醉"在误导消费者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相关主体可以申请撤销
  如果“莫言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商标,则依据《商标法》第41条之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不仅商标局有权撤销该商标,而且其他任何主体也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
  名人姓名不能随意使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管育鹰教授认为,一些看到作家莫言获奖后而抢注“莫言”商标的行为,涉嫌恶意抢注。
  虽然恶意抢注都带有不正当牟利的动机,但难以简单定性为违法。我国《商标法》是通过相对被动的撤销机制来解决的,即如果已注册的商标侵犯自己的权利,5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可见,如果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无法依法撤销,抢注的商标在形式上是合法的。
  正因为如此,《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有很多人建议增加对恶意注册的处罚。如果有证据表明其注册的商标涉嫌侵犯他人(主要是与注册者自己毫无关系的名人)的姓名权或其他在先权利,或者注册是为了高价倒卖给有需求的买主,就可以认定其恶意抢注,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文/记者汪红
  “关于我名字的注册,希望不要一窝蜂地上,人名不经过我同意就注册不太妥当。”莫言说,“希望大家更加理智,世界上有很多很好的名字,不一定非要跟莫言捆绑在一起。”

发布时间:2012-11-02 14:27:57
[url=]来源: 法制晚报[/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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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须尽欢 莫言醉
这个商标和莫言没有半毛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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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现在有关系了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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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确实联系不大,更不违法,这个律师的说法有点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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