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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请教外籍人与华人离婚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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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律师你好!
上次的请教如后:
“甲外籍华人(成都人)欲与配偶乙(山东人。华籍,持绿卡与甲同在A国)离婚。结婚时,甲尚未加入外籍,在山东扯的结婚证。请问:现甲需在何处起诉乙?在成都?在山东?在A国?
谢谢!顺祝夏安!       髯翁”

你的答复如后:
“髯翁,你好。
       因为工作原因,没有来得及回复你的问题,请谅!
       就你所述情况,个人认为,甲如要在国内诉请离婚,应当到乙方的原籍地(既山东)起诉。理由: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甲已经入籍外国,不是华侨身份,但乙是华侨,其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是山东,且双方是在山东进行的结婚登记,所以,不论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还是基于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甲都应当到乙方原籍地(也是婚姻缔结地)山东提起诉讼。
       当然,从方便诉讼角度出发,如甲现居成都,个人以为,甲其实完全可以先到成都起诉,如法院受理,当然最好,如法院受理后发现无权管辖,依法也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再不济,也不过是多复印一套资料而已。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顺颂夏祺!    徐怀谦”

这次要真的实施了。准备,先在成都起诉。不行的话就到山东。想知道:原告单方回中国,被告还在A国,不能或不愿到庭,官司能顺利进行吗?会出现哪几种可能?
谢谢!顺祝冬安!
                        髯翁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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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髯翁,你好。
    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可以先在成都起诉,理由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首先受理就有难度,如果对方不能或不愿到庭,官司肯定会更麻烦。因为,从程序上来说,法院可能无法查明是否存在对方怀孕或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等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假设对方是女性,规定参见《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也无法进行调解;从实体上来说,法院可能无法查明婚姻状况,继而无法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作出判断。当然,还有送达法律文书、通报外事部门、通知使领馆等可能会发生的问题。
    三、个人意见:不管怎样说,问题还是只有等暴露出来才好解决,如果确定要离婚,还是只有先提起诉讼再说。
    以上意见供参考。
    顺祝安好!
                                                              徐怀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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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怀谦 发表于 2012-11-7 01:48
髯翁,你好。
    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可以先在成都起诉,理由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

顺便咨询一下:
女方为外籍华人,男方在四川。两人在A国登记注册结婚,婚后八年,双方一致离婚协议,已经分手近5年,需怎样办理原离婚手续呢?现男方已经重新认识新的女朋友,双方均是中国人,如果申请结婚,可否顺利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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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怀谦 发表于 2012-11-7 01:48
髯翁,你好。
    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可以先在成都起诉,理由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

谢谢!我想想!顺告,原告是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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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怀谦 发表于 2012-11-7 01:48
髯翁,你好。
    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可以先在成都起诉,理由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 ...

谢谢徐律师!
又:起诉离婚或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双方委托人行不行?
再:一般起诉离婚,从递交起诉书到结案,需要多少工作日?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髯翁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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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髯翁 发表于 2012-11-7 12:14
谢谢徐律师!
又:起诉离婚或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双方委托人行不行?
再:一般起诉离婚,从 ...

髯翁,不谢!
      离婚诉讼因为牵涉人身关系,法律规定较为严格,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法庭也应当进行调解,如被告在境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表达意见的,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书面意见,但该意见须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当然,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对人身关系无法全权代理,只能进行程序性的事务。
      再,起诉离婚的时间问题。按照现行规定,法院应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立案后的审理期限是:普通程序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但公告、鉴定、审理管辖异议等期间不计算在内。涉外民事诉讼,如须公告送达,公告后六个月视为送达。所以,如果对方不积极应诉,可能时间会比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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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陈河 发表于 2012-11-7 08:47
顺便咨询一下:
女方为外籍华人,男方在四川。两人在A国登记注册结婚,婚后八年,双方一致离婚协议,已经 ...

天府陈河,你好。
      就你说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你所说双方协议离婚,要搞清楚婚姻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是该外国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那,其对再次结婚没有影响,如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则,此次如再与他人结婚,可能涉嫌重婚犯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先处理了前一次婚姻后再说另行结婚的问题。
      从结婚登记来说,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双方都是中国人,出示的身份证件是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就以内地居民对待,可以在声明婚姻状况(无配偶)的情况下予以登记;如果是出示的护照,则按照华侨对待,要求提供外国或我国驻该外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来证明其无配偶,方才予以登记,在国内居住满一年,确实无法取得前述婚姻状况证明的,可以凭本人无配偶声明和两个近亲属出具的无配偶的证明办理登记。
      以上意见供参考,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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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徐律师!
还麻烦哈!还是要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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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怀谦 发表于 2012-11-7 17:19
髯翁,不谢!
      离婚诉讼因为牵涉人身关系,法律规定较为严格,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必须到庭,法庭也应 ...

又,听说要感情破裂才能离婚。那么,一般诉方需要准备什么证据加以证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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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髯翁 发表于 2012-11-7 22:41
又,听说要感情破裂才能离婚。那么,一般诉方需要准备什么证据加以证明?
谢谢!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121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前面的是现行《婚姻法》的法律规定,后面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指导意见,除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以外,对司法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你可以根据上面的文件来进行理解。至于证据,个案不同,不好类举,但目的就是要能够证明上述事实。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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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怀谦 发表于 2012-11-7 23:19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

徐律师,明白了。谢谢!
           髯翁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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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怀谦 发表于 2012-11-7 17:58
天府陈河,你好。
      就你说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你所说双方协议离婚,要搞清楚婚姻登记地国家的 ...

谢谢徐律师,改天给点时间喝酒酒,敬你一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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髯翁 发表于 2012-11-8 09:55
徐律师,明白了。谢谢!
           髯翁  上

不谢哈!{: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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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陈河 发表于 2012-11-8 10:09
谢谢徐律师,改天给点时间喝酒酒,敬你一杯!

酒量不行,心意收到{:soso_e100:}{:soso_e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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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怀谦 发表于 2012-11-8 15:20
酒量不行,心意收到

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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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怀谦 发表于 2012-11-7 23:19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 ...

律师你好!
还是请教这个案子。目前的情况是:山东那边不受理,理由是:被告离开居住地两年以上了,管辖权发生了转移。成都这边也不受理,理由是:原告没有中国籍……
请问:管辖权是在国外,还是国内?如果在国内,哪边法院是必须受理的?我们好针对具体法院使劲。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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髯翁 发表于 2012-12-6 16:34
律师你好!
还是请教这个案子。目前的情况是:山东那边不受理,理由是:被告离开居住地两年以上了,管辖 ...

       按照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民诉法第五条)。对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只要原告(不论是否中国国籍)在国内居住,该居住地法院都有权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民诉法意见第12条)。所以,你们可以考虑重点做做成都法院的工作。如果有原告所在国法院认为离婚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的依据,也可以考虑向山东法院起诉(民诉法意见第13条)。
       以上意见供参考,祝顺利。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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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怀谦 发表于 2012-12-6 18:41
按照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民诉法第五条 ...

谢谢徐律师!
本来也愿意在成都起诉。明白了。目前,打算在成都下功夫!
           髯翁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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