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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也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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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北京11月8日电(记者涂铭)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按照交强险比例赔偿?记者7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认定,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需在比例内进行赔偿。

据法院介绍,2010年1月,家住北京房山碧桂园小区的陈某与小区保安郑某发生争执,恰逢北京某装饰公司职员黄某驾车经过,不慎将郑某右脚轧伤。郑某做了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郑某将陈某、司机黄某、承保该车交强险的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以及北京某装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6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几方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赔偿。法院同时查明,黄某驾驶的面包车已在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但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被轧伤事件发生在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应属于交通事故。黄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此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郑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9万元。

判决后,永诚保险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郑某与陈某发生肢体冲突是导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但郑某右脚是黄某驾驶车辆经过时轧伤,且黄某驾驶车辆所经过场所是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虽然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不能以此推断本次事件并非交通事故。该院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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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1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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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狠保险公司。除了社保,一样都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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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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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1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學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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