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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买车人试乘新车翻车死亡 经销商被判全责赔6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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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重庆晚报  )试乘试驾把车开翻了,买车人死亡谁负责?买车人试乘朋友试驾,车开翻了买车人死亡
  今年6月,家住万州区的邓先生准备购买一辆私家车,两次前往重庆百事达华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华尊汽车销售公司)看车,比较中意该公司出售的一款进口轿车。
  6月20日中午,邓先生与朋友程先生等5人,来到华尊汽车销售公司,达成购买意向并商谈达成试乘试驾协议后,华尊汽车销售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向师傅驾驶渝FBF637轿车,搭载邓先生、程先生等4人,前往试驾路段。
  行至试驾路段,向师傅在演示完车辆加减速及自动泊车等性能后,将车交给驾龄较长的程先生试驾。
  当天下午1时15分许,程先生驾车时,因超速行驶,致车转弯时驶出路面侧翻,邓先生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邓先生死亡后,亲属向华尊汽车销售公司索赔67万余元。谁料这一索赔案,牵出法律盲区:买车人是试乘者,试驾者是他的朋友,提供试乘试驾服务的是汽车经销商,该谁来担责,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11月9日,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汽车经销商担全责,赔偿原告63万余元。
  据了解,类似试乘试驾车祸索赔案,判决由汽车经销商担责在国内还是首例。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死者亲属状告汽车经销商 索赔67万元
  事故发生后,万州区交巡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驾车人程先生承担全部责任,邓先生等不承担责任。
  为了讨说法,邓先生的父母、妻子和7岁的女儿,全权委托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唐月红律师,将华尊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万州区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7万余元。
  唐月红认为,根据《合同法》,华尊汽车销售公司对参与试乘试驾的邓先生和其他人员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然而,华尊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履行这个义务,致使邓先生在事故中死亡,应当对死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试乘试驾责任难划分难确定 牵出法律空白
  9月19日,万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唐月红称,近年来试乘试驾很红火,但相应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不断引发事故。
  唐月红称,试乘试驾前,经销商通常会以签《试驾协议书》、《保证书》等形式,将事故责任全部推给试驾者或者试乘者。试乘试驾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适用的法律存在空白,法律对汽车经销商也没有明确承担责任的规定,不利于受害者保护自身权益。
  “我公司已于事故发生后,出于人道先行支付了丧葬费等共计近4.56万元。”法庭上,华尊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自己没有责任。
  华尊汽车销售公司辩称,邓先生到公司购车并非公司通知,而是邓先生自行前往。邓先生系事故车辆的试驾主体,程先生系邓先生的帮工,事故因程先生操作不当造成,程先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邓先生选任驾驶人员不当,应对程先生的行为及后果承担责任。
  华尊汽车销售公司还辩称,公司提供了合适的试驾车辆及专业的陪同试驾人员,尽到了审查驾驶资质、选择安全的试驾线路、合理提示车辆特性、提示驾乘人员注意安全等义务,也就是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
  一审判决汽车经销商担全责 赔偿63万余元
  到底应该由谁来为邓先生的死亡埋单?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华尊汽车销售公司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华尊汽车销售公司虽然尽到了提供合适的试驾车辆及专业的陪同试驾人员、审查驾驶资质、选择安全的试驾线路、合理提示车辆特性等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但当时对试驾人员过于强调进行时速0~100公里加速体验及转弯性能的体验,试驾人员在短时短距加速后,进入弯道,转弯未减速导致车辆侧翻,华尊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指示不当的过错。
  参与试驾体验者的资格由华尊汽车销售公司负责审查决定,邓先生并无安排决定权,不应由邓先生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
  11月9日,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华尊汽车销售公司担全责,赔偿原告因邓先生死亡产生的损失63万余元。
  重庆律师上书最高法院 完善试乘试驾法律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将试驾行为产生的法律问题单列出来专门说明。肇事试驾人员、登记的驾照持有人以及车辆所属的法人经销商之间的责任如何判定,也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由于无法律明文规定,试驾前经销商通常会以签格式化的《试乘试驾保证书》形式,将事故责任全部推给试驾者,试驾者甚至被要求赔偿对试驾车辆造成的损失。
  今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唐月红律师接受邓先生亲属委托后,对大量关于试乘试驾案例进行了分析,并以特快专递向负责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四合议庭递交自己的建议。
  他建议,在即将出台的《解释》中,对试驾者与提供试乘服务者、受害者的关系、责任主体、各自的责任承担方式等进行明确;对由于提供服务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发生事故,受害者可以选择采用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法律关系,追究提供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唐月红还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专门的试驾制度,对试驾车辆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进行规范,试驾路线、车速等也有相应的规定。
  国内类似案例经销商多数没赔偿
  今年8月28日下午,太原市一名市民与一家汽车4S店签试乘试驾协议后,在一名试乘员带领下开始试乘试驾,行车过程中发生翻车事故,这名市民和试乘员并未受到太严重的伤害。
  由于这名市民与汽车经销商签的协议中有“试乘试驾过程中造成对自身的伤害,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一条,所以这名市民未得到经销商的赔偿。
  今年9月3日,杭州市一辆越野车在试乘试驾时撞上行道树起火,车上5人全部受伤,汽车经销商也是拒赔。
  据了解,目前国内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消费者伤亡的,经销商一般没有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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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健全法制,保护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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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就是這樣慢慢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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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能够不折不扣的践行,社会才能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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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3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仅只是试乘,个人倾向于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但如果是试驾,就应该区分卖车人和试驾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如果卖车人对试驾人的驾驶资质审查或驾驶行为的指示有误,或是有其他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卖车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没有错误,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至于试乘试驾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排除了试乘试驾人的人身权利,按照合同法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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